新勞動法辭職無需書面申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新勞動法辭職無需書面申請
《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通知》(勞部發〔1994〕59號)第8條規定:"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按照有關規定,由本人提出書面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50號)第六條、第七條也明確規定,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因此,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在離職前需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的辭職申請。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50號)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一)在試用期間;(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三)未完成法定工作任務;(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四)第九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后,尚未訂立書面合同且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工單位或者被勞務派遣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與某個體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與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是實際提供勞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簽訂民事協議。
試用期內員工可隨時提出離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 第 150 號)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按照有關規定,由本人提出書面意見。《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獎懲制度>的通知》(勞部發〔 1994 年 5 月 9 日)第八條也明確,在試用期間,除有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或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者外,其他情況下的辭退均須提前一個月報告。
試用期滿,公司不得無故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錄用條件進行了約定。但若是在約定的試用期限內,如果員工沒有出現違法亂紀的行為,則不能隨意將其開除。因為一旦開除的話,就等于是和對方簽訂了無固定期合同。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所以只要雙方約定了"隨時",那么就可以隨時解除了。
總結:在職場中,我們一定要學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自己認為受到不公正待遇時,要懂得用合法的手段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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