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全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細則)
1988年村民委員會主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六屆第5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1987年11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8年6月1日起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李先念
1987年11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87年1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五十九號公布 自1988年6月1日起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群眾自己的事情,促進農村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族碼核、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三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兆掘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六條 多民族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幫助、互相尊重。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一般設在自然村;幾個自然村可以聯合設立村民委員會;大的自然村可以設立幾個村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十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可以由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參加,也可以由每戶派代表參加。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團體派代表參加會議。
村民會議的決定,由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通過,或者由戶的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模攜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問題,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會議有權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的成員。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的時候,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
第十六條 村規民約由村民會議討論制定,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由村民委員會監督、執行。
村規民約不得與憲法、法律和法規相抵觸。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可以向本村經濟組織或者村民籌集。收支帳目應當按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經濟組織的監督。
第十八條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編入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應當對他們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
第十九條 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不屬于村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可以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是,他們都應當遵守村規民約。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討論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需要他們出席會議的時候,他們應當派代表出席。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和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實施的步驟和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1988年6月1日起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1998年11月4日修訂通過。為了保障農唯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弊前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指卜沖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笑舉大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眾自治,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碰豎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系等分設若干村民小組。第四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第五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工作。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并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男女平等,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區建設。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各民族村民增進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并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答燃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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