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案例(非法拘禁案例的總結語)
非法拘禁罪最輕判多久
最輕拘役(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非法拘禁罪刑期根據情節而定,情節嚴重處罰的就重。
依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擴展資料
案例:索要債務非法拘禁 獲刑拘役五個月
近日,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蔣某因索要債務而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犯非法拘禁罪,依法被判處拘役五個月。
江某因賭博向蔣某等人的借錢,后逃避債務隱匿行蹤,致蔣某等人四處尋找。2018年1月7日凌晨,蔣某、龍某(另案處理)等人找到江某并將江某帶至某酒店一房間內。隨后,蔣某因有事離開酒店。
當日9時許,江某提出回家找父母要錢還賬,龍某等人將江某帶回江家,并將車停在江家不遠處。江某因父母不肯出錢還賬,找到家中的一瓶農藥喝下一口,當場嘔吐神志不清,被其家人送往醫院搶救。案發后,蔣某主動交納3000元醫藥費并到醫院陪護。2018年2月2日江某出具了對蔣某的諒解書。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某因索要債務而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了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蔣某為索取高利貸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蔣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在法庭上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蔣平取得被害人江某的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合法債務受法律保護,債權人應當采取合法方式索取債務,如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切不可采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其他暴力手段,否則若構成犯罪,將要承當相應的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文縣公安局網-《刑法》
參考資料:湖南法院網-索要債務非法拘禁 獲刑拘役五個月
非法拘禁他人多長時間算犯罪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對于非法拘禁的行為如果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也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進行治安處罰。圍繞本題問題,非法拘禁持續達到24小時就可以刑事立案。刑事處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的案例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9)石刑初字第403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xx(綽號:缺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四川綿陽市,初中文化,個體經營者,戶籍地四川省綿陽市金峰鎮xx村x組。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5月6日被羈押并于當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區看守所。
被告人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四川省綿陽市金峰鎮xx村x組。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5月6日被羈押并于當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區看守所。
被告人賴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四川綿陽市,初中文化,個體經營者,戶籍地四川省綿陽市金峰鎮xx村x組。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7日被羈押并于當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萬成,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京石檢刑訴[2009]02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xx、王xx、賴xx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門美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xx、王xx、賴xx及其辯護人張萬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xx與被害人鄒x存在用工協議,由劉xx提供建筑施工工程,鄒x提供工人。2009年3月因鄒x意圖將提供給劉xx工作的20余名工人帶離北京,與劉xx發生矛盾。2009年3月11日20時許,劉xx糾集王xx、賴xx等人將鄒x拘禁在北京市格林豪泰酒店403房間內,要求鄒x留下部分工人或者承擔先期墊付的部分損失2.8萬元。王xx、賴xx等對鄒x進行毆打,造成鄒x胸骨體體骨骨折,經法醫鑒定屬于輕傷。次日16時許,經鄒x的工人報警,劉xx等人將鄒x釋放。
庭審查明:2009年5月6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劉xx抓獲。2009年6月2日,被告人王xx到公安機關投案。2009年6月7日,被告人賴xx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xx、王xx、賴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鄒x陳訴和辨認筆錄,證人張x、彭xx、吳x、趙xx等人的證言,協議書,石景山醫院診斷證明書,公安機關的到案經過、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工作說明、現場勘察筆錄及相關照片證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x、王xx、賴xx因債務糾紛非法對被害人的身體進行強制,是被害人失去行動自由并具有毆打情節,造成輕傷結果,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依法從重懲處。被告人劉xx、王xx、賴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分主從。鑒于被告人劉xx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xx、賴xx在案發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xx、王xx、賴xx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本院采納賴xx辯護人張萬成有關于賴xx有自首情節,建議對賴xx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據此,對被告人劉xx、王xx、賴xx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xx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10年3月5日止)。
二、被告人王xx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日起至2010年2月1日止)。
三、被告人賴xx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7日起至2010年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呂志杰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印
書 記 員 楊建軍
關于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法定刑期為3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10年以上。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共同犯罪依其在犯罪活動中的作用,可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共同犯罪量刑所定罪名、作用不同而不同。
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老婆帶男人回家被老公抓起在自己家關3個小時非法拘禁會判刑嗎?
非法拘禁是指非法剝奪或限制他人的自由行動的行為。本案例是可以存疑的,第一,老婆帶男人回家,男人與有夫之婦發生關系,有錯在先,第二,地點是本案的關鍵點,在男人的家里,現場被抓,所以被限別離開3小時,可以認為不是非法拘禁,如果男主人把男人從外面抓到自己家里關押,那么性質就不一樣了,就是非去拘禁了。所以就在案發現場限制他人離開,尚不構成非法拘禁,不是非法拘禁就不會判刑,另外此男人到人家家里,男主也可質疑其強行侵入私人住宅。
民警玩手機意外刷到逃犯做直播,這位逃犯究竟犯了什么罪?
哈哈,看來我們的警察同志在休閑時警惕性還很高,刷個視頻都能抓逃犯,應當多鼓勵。更有意思的是,這名逃犯在潛逃期間無事可做,本來想發個視頻解解悶,結果一不小心開發出了自己的潛力,竟成了“網紅”。他接受完處罰后,完全可以靠視頻來發家致富,不用再干違法勾當了。
一、案例:
溫州市公安局一位民警在刷視頻時,發現名叫“改變自己”的博主有些眼熟,引起了民警的注意。經過反復對比,民警確認這個擁有十多萬粉絲的博主,就是溫州警方兩年前通緝捉拿的犯罪嫌疑人梅某,因涉嫌參與一起非法拘禁案畏罪潛逃。
警方根據梅某視頻中反映出的各種線索順藤摸瓜,成功研判出梅某藏身在云南西雙版納。民警迅速前往西雙版納,在一家酒店內將正在直接的梅某抓獲歸案。這讓他的粉絲有點驚訝,沒有想到所捧“網紅”,竟然是一名逃犯。據梅某交代,在他潛逃過程中無事可做,無聊的時候就拍點視頻玩,沒想到竟摸索出一點門道,關注他的粉絲有十多萬。從其賬號上一段跳舞視頻來看,梅某戴著墨鏡嘴含香煙,面對云霧繚繞的群山翩翩起舞,小日子過得還很瀟灑。也正是因為這一點,給警察破案提供了可靠信息。
二、梅某構成的非法拘禁罪如何判決?
梅某,1985年出生,溫州鹿城人。兩年前因為債務糾紛,他伙同其他犯罪嫌疑人以受害人王某欠錢為由,將其強制帶上車送至當地的瑞都賓館、萬融大酒店等地進行拘禁和毆打,直到晚上才放王某離開。從梅某交代的情況來看,梅某涉嫌構成的非法拘禁罪。如果沒有造成被害人重傷致殘后果的,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三、梅某的“聰明誤”!
梅某玩視頻直播是個高手,但在法律意識上可能只有“小學”水平。梅某所犯罪行本來就不重,如果能投案自首主動向警方交代自己的罪行,至于會讓他少判半年刑。如果能夠對被害人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爭取緩刑的機會還是有的。唉!讓警方去抓到,起碼說他認罪悔罪態度不好。至于梅某會受到什么的處罰,還要由司法機關根據案情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4、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四、網友:鏡頭再美顏也藏不住罪惡!
張學友曾被大家譽為“逃犯克星”,在歷次演唱會中抓捕六十多名在逃犯。沒有想到現在的視頻平臺也成為警察捉拿逃跑的一個渠道。有的網友認為,梅某敢在潛逃期間發視頻開直播,他以為手機的美顏功能很完美,可以改變自己的形象,打扮成明星狀,誰了認不出來。他哪里知道手機美顏功能再強大,也逃不過警察的火眼金睛! 無獨有偶,梅州市警方在網上巡查時,也發現一名風情萬種的女網紅有點眼熟,經過比對確認此女子是一名在逃犯,很快將其抓獲。看看下面的這兩張圖,像嗎?
結束語:
短短的時間內,就擁有了十多萬的粉絲,看來梅某在這一方面有一定天賦。那就老老實實地接受處罰好好的“改變自己”,學點法律常識,出來后做一個守法公民,繼續再玩視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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