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春聯(民法典春聯內容)
男子扯下鄰居對聯被索賠3萬元,你覺得鄰居的索賠合適嗎?
每到過年,家家門口貼上紅色的春聯,抒發美好愿景。可一對街坊卻因一副對聯鬧起了矛盾,甚至還打起了官司……
李叔和楊某是鄰居關系,兩家的門口緊鄰。過年的時候,李叔在自家大門前張貼了一副對聯,上聯“事業順景千秋盛”,下聯“幸福家庭萬事成”,橫批“一帆風順”。
同年,楊某對自家房屋進行裝修,因房屋裝修兩家曾發生過矛盾。在裝修過程中,楊某用白色封箱紙環繞李叔家的對聯四邊進行粘貼封蓋。李叔發現后,認為是對自家的侮辱和挑釁,找到楊某理論并將白色封箱紙撕下。楊某在發現白色封箱紙被揭開拿掉后,將李叔家門口對聯的下聯“幸福家庭萬事成”扯下并扔進存放垃圾的紙箱中。
李叔認為,楊某裝修期間,將“代表喜慶、祥和、祝福等美好愿景的紅色對聯用寓意喪事和不吉利的白紙進行封蓋”,還撕掉了其家門口內容為“幸福家庭萬事成”的對聯扔掉,是“惡意挑釁、侮辱和極度的蔑視”。李叔說,在傳統觀念中,用白色紙張去封蓋紅色的對聯是不正常的,且楊某遮蓋對聯沒有事先征得其同意,也沒有與其進行任何的協商,事后還多次在其門前來來往往,絲毫感受不到楊某的歉意。
李叔越想越氣,最終起訴到法庭,要求對方賠禮道歉,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按原內容、樣式賠償對聯一副;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0元。
楊某答辯稱,所謂的白紙是一層膠紙,是為避免李叔的對聯因裝修遭到污染而封上,施工完成后該保護膜也已被撤下,并非挑釁侮辱。
那么,楊某的行為是否侵害了李叔的人格尊嚴?
一審法庭認為:根據日常生活經驗,裝修時確實多使用白色保護膜對家具、地板或墻紙等進行保護,因此,僅以李叔提交的視頻截圖,不足以證實楊某有以此對其進行侮辱的故意,李叔據此主張楊某侵犯其人格尊嚴依據不足。對于楊某撕掉對聯的行為,雖然確有不妥,但并未達到侵犯李叔人格尊嚴的嚴重后果。且楊某在庭審中已經意識到自己行為的不妥,表示愿意賠償李叔對聯一副,并表達了歉意。考慮到原對聯為手寫對聯,如按原對聯相同的內容、樣式、規格、字體賠償,標準較難掌握。判決楊某向李叔賠償100元;二、駁回李叔的其他訴訟請求。
李叔不服,向廣州市中院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審理后判決:一、維持原審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三、楊某應向李叔書面賠禮道歉(致歉內容以原審法庭審核為準);四、楊某應向李叔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五、駁回李叔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副對聯雖小,卻包含了中國人傳統觀念中對家庭、事業和順的一種良好祝愿和對未來的美好憧憬,具有較強的精神含義。未經他人同意用白色封箱紙環繞對聯四邊粘貼起來的做法,確實有違公序良俗,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在即將實施的《民法典》中,人格權獨立成編,更說明了法律要加強對人格權的保護,努力營造和諧、友善的社會環境。

祖堂入伙對聯貼一年嗎?
“祖堂入伙”對聯多數情況下會貼一年。這是一種中國傳統的習俗,又稱“動土龍頭”,“進宅門祝詞”。在建筑房屋之前,人們會貼上對聯和紅色的喜慶裝飾,用以祈求新居祝福和吉祥。而“祖堂入伙”對聯則是指家祖之堂定棟梁,而兒孫之宅由長輩移交給子孫。貼“祖堂入伙”的對聯,可以表達家族的祝福與傳承,表示希望新居能夠與祖先的庇佑和保佑,促進家庭和諧美滿,世世代代幸福安寧。通常情況下,這種對聯貼上一年,隨后進行拆除和更換。
新居落成貼神字需要寫倆邊對聯嗎?
答:不需要寫倆邊對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新居落成,應當貼神字,以示慶賀。”這里的“貼神字”指的是貼上一些祝福的話語,而不是寫對聯。可以在新居落成時,貼上一些祝福的話語,如“福如東海,壽比南山”等,以示慶賀。個人小貼士:新居落成貼神字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家庭文化傳統,選擇一些吉祥的話語,以示慶賀,祝福家人幸福安康。
房東家有人死了要求租客不貼春聯違法嗎
不違法。這只是房東的要求而已,不是必須這樣子,如果你不想遵守這個要求的話,可以不當他的租客。
結婚對聯什么時候撕掉
法律分析:按照各地風俗習慣不同,撕結婚對聯有兩種情況:1、自然脫落,不撕:有的地方,結婚的對聯貼上去之后,只要對聯沒有爛掉或者破掉的話就是不用撕的,等待它自己脫落就行了,或者是等下次有其他事需要貼對聯的時候才撕下來。2、三天后撕掉還有的地方習俗不一樣,一般要求結婚對聯在新婚三天之后就要撕掉,有著早扯(撕)對子的美好寓意。所以結婚的對聯什么時候撕是沒有明確標準的,大家根據自己地方的特點和風俗來做就行了。結婚貼對聯要分清楚左右,貼結婚對聯一般都是從右邊到左邊,從上面到下面,所以上聯應該貼在門的右邊,下聯要貼在門的左邊。結婚貼對聯要分清楚哪個是上聯哪個是下聯,仄起平落,仄音為第三聲和第四聲,平音為第一聲和第二聲。結婚對聯最后一個字是仄音就是上聯,結婚對聯最后一個字是平音就是下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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