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涉醫(民法典涉醫11條簡答題)
民法典對醫療行業的影響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重磅法律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部新頒布的《民法典》,在第七編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部分,提到了涉醫部分,我們可以稱之為“涉醫十一條”。而每一條內容都和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息息相關,所以,小編決定和各位醫生一起來學習一下我們的《民法典》,談談民法典對醫療行業的影響。
男子在診所就診后突然死亡,誰的鍋?
廈門市湖里區的鄒偉今年35歲,2020年5月的一天,他頻繁嘔吐、身體不適。以為是小病,鄒偉的母親就陪他到一家私人診所就診,診所的醫生判斷鄒偉為中暑,并注射了藥物654-2。
但沒想到,這一針下去后的幾分鐘時間里,鄒偉突然身體開始抽搐。隨后不久,鄒偉被120急救車送往最近的醫院搶救,但最終被宣告搶救無效死亡。
而鄒偉的離世,
也給這個家庭帶來了沉重打擊。
那么,鄒偉死亡的真相究竟是什么?
診所有沒有責任呢?
時隔三個月后,
廈門市湖里區江頭司法所在多次調查了解后,
組織了雙方面對面調解。
醫患雙方面對面 闡述事情原委
肖瑩就是5月26日當天接診鄒偉的醫生。
肖瑩說,她是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接診。
如果一切程序都正常,
那么,鄒偉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的死亡?
江頭司法所所長王毅林拿出了一份重要憑證:
一份由福建正泰司法鑒定中心
出具的司法鑒定。
其中對鄒偉的死因進行了鑒定:
鄒偉符合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
引起急性循環功能障礙而猝死。
鑒定報告說明死因 醫學專家現場分析
鄒偉的母親說,
鄒偉除了偶爾感到疲憊,
沒有其他表現,
家人都不知道35歲的鄒偉
居然患有冠心病。
對于廈門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郭淼主任的分析,
鄒偉的家人表示認同,
但他們覺得,鄒偉就算有病在身,
診所在這件事上仍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家屬:
會死就是我跟醫生的責任。第一就是我做媽不夠資格,因為沒帶他去大醫院,第二就是醫生太自信,一個病人走進來,藥方也不給你寫,脈也不給你診。
雙方對責任劃分有爭議
通過一段由診所監控拍攝到的
視頻資料中可以看出,
診所的醫生肖瑩并沒有進行基本檢測。
而家屬懷疑,
診所的用藥與鄒偉的死亡存在關聯。
根據監控視頻,
暫時無法判斷肖瑩的用藥類型,
但視頻中可以看到,
鄒偉在肖瑩注射藥物后
兩分鐘左右開始出現異樣
肖瑩:
我就想說你又吐又痛,吃藥下去肯定不行,我說要給你打一針止痛的654-2,又可以解痙,又可以止痛,又可以止吐。
郭淼 廈門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醫學專家:
654-2這個藥物也可以引起心悸,對于心肌梗死的病人,急性期的心血管病人,除非在心源性休克的情況下,654-2不能算是絕對的禁忌。但是如果這個人是左心梗死,不能排除這個藥物對疾病有一個加重和誘發的作用。
專業的分析讓醫患雙方均表示接受,
對于責任的認定大家也有了基本認知。
郭淼 廈門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醫學專家:
所以死亡的主要原因還是疾病的本身,誘發促進作用在我們醫療糾紛里面,醫療過錯原因力上面來講它是屬于一個輕微和次要之間的責任。輕微原因力不超過25%,次要的原因力不超過40%,考慮是診所承擔輕微責任。
雙方對責任比例也達成了基本共識。
確定賠償金比例 單獨與診所方溝通
在協商賠償金額之前,
江頭司法所所長王毅林邀請現場律師
對補償金總額進行計算,
最終計算結果為1759773元。
于此同時,
廈門市醫調委的郭淼主任
也與診所一方單獨溝通,
診所只愿意出6萬元賠償金。
從剛才分析的責任比例來看,
以輕微責任進行劃分,
診所提出的6萬元與責任金額相差太遠
郭淼主任從專業角度
指出鄒偉自身疾病的可治愈性,
也希望診所方拿出態度解決問題。
或許是一時難以接受這樣的結果,
肖瑩慢慢紅了眼眶
肖瑩說,作為一個私人診所的醫生,她怎么也沒想到會碰上這樣的事。在長達半小時的勸說下,診所一方有所讓步,表示愿意給出17萬元賠償。
單獨溝通死者家屬 調解員勸其讓步
得到診所方的表態,
江頭司法所的王毅林所長
也組織鄒偉的家屬進行協商。
對于診所提出的17萬元,
鄒偉的母親無法接受。
后來,郭淼主任進行分析,經過一番溝通,
鄒偉的家人有所讓步,最后提出30萬元。
顯然,30萬元的金額與
診所提出的數額仍有較大差距。
郭淼主任勸家屬們再好好思考一番
現場的律師也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無論從雙方責任的劃分,
還是家屬后期舉證困難的情況來看,
經由司法所進行調解,
無疑是解決此事最便捷的方式之一。
鄒偉的母親感謝調解員和
在場所有工作人員的幫助,
但她表示還需要再考慮一下。
意外的發生讓與其有關的人,感到悲傷與難過,但傷痛之余,以實際情況為前提,以法律為準繩,以理解互諒為理念,盡快化解糾紛、走出陰霾才是最好的處理辦法。

急救病人需開盧家人不在場簽字醫生能開盧嗎?
可以。
最高法明確責任界定:醫院搶救危重病患親屬可以不簽字。這份司法解釋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從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2010年7月開始實施的民法典在涉及醫療損害責任方面,明確緊急情況下醫療機構實施緊急醫療措施的內容。該法第一千二百二十條明確,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權益如何保護?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發生醫療糾紛后,患者維護自身權益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實施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醫患雙方應當依法維護醫療秩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患者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
醫療糾紛中發生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依法處置,維護醫療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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