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李浩(李浩 民訴)
關于產品責任的法律訴訟方面的問題
n歡dЗcぅn歡lВio癌しぇe”o癌しぇz 形式提要:舉證權益的分配歷來被以為是民事訴訟法的中心形式,而我國關于舉證權益雙重外延的見地也閱歷了相對較長的時間。從立法上表現關于舉證權益的片面見地,始于《最矮小眾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則》的公布與實施。《證據規則》關于我國民事訴訟落第證權益的分配做出了清楚而詳細的規則,既確立了舉證權益分配的一般準繩,也清楚了相關于該分配準繩的例外規則,也就是一般所說的舉證權益倒置;同時作為上述兩類規則的補充,賦予了法官依據個案詳細狀況,在法無明文規則時行使自在裁量權分配舉證權益的權益。 關鍵詞:舉證權益,結果權益,行為權益,規范說,舉證權益倒置 在停止本文注釋論述以前,有必要對舉證權益的概念加以清楚,說明在何種意義上運用這一概念,以防止不用要的歧義及歪曲。民事舉證權益開展至今,已是一個含義豐厚的概念,既包括行為意義上的舉證權益,也包括結果意義上的舉證權益。所謂行為意義上的舉證權益,在海洋法系中被稱為客觀的舉證權益,是指當事人就其主意的夢想負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權益,又稱行為權益、提供證據權益。結果意義上的舉證權益,在海洋法系中被稱為客觀的舉證權益,是指在夢想真偽不明時,主意該夢想的當事人所承當的有利益訴訟結果,又稱結果權益、證明權益。行為權益與民事訴訟的實踐進程相契合,從當事人舉證活動的角度來觀察、剖析舉證權益,靜態反映舉證權益的訴訟形式。在民事訴訟中,只需當事人提出肯定的主意,且主意的夢想不屬于免證夢想,就要對其主意的夢想提供證據。因此,行為權益是內在的、表象的,且是人們可以感知的。而結果權益則靜態地反映舉證權益的形式,原、原告在訴訟中所應主意的要件均由法律預先做出規則,在訴訟開端前即已布置終了,不受訴訟實踐進程的影響。結果意義上的舉證權益概念固然發生于爭辯主義訴訟形式主導的海洋法系國度,但由于在職權探知主義訴訟形式下停止的訴訟中也會出現夢想真偽不明的狀況,因此結果意義上的舉證權益與訴訟形式并無肯定聯系。在任何民事訴訟中,不論當事人能否提供證據,以及提供的證據能否充沛,也不論法院能否自動調查搜羅證據,只需出現案件夢想真偽不明的形狀,法院就需求依據舉證權益做出裁判,將由此而生的有利法律結果判歸對該夢想負舉證權益的一方當事人承當。行為權益和結果權益是舉證權益概念不可或缺的組成局部,二者之間是表和里、方式和形式、順序與實體、靜態與靜態的聯系,“承當結果意義上的舉證權益的可能性的具有,是當事人必需實行行為意義上的舉證權益的緣由” ,因此只要結果權益才干真正反映舉證權益概念的實質,是舉證權益的實質性含義。 民事訴訟制度是國度為制止群眾采用自力救援處置糾葛,作為代償而設置的處置法律上的糾葛的制度。因此,法官有權益對提起的各類糾葛做出裁判,即使是案件夢想因各種緣由無法查清而處于真偽不明形狀的案件,法官也不能拒絕裁判。此種狀況下,現代民事訴訟中,法官必需借助舉證權益規范做出判決,也因此有“證明權益乃訴訟的脊梁”的法諺。籠統的法諺道出了舉證權益的主要。舉證權益不只體往常每一個訴訟之中、影響著訴訟結果,而且在訴訟開端之前它曾經在指揮著人們的行為。 臨時以來,由于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學實際深受前蘇聯相關實際的影響,在關于舉證權益的見地上,特地是關于結果意義上的舉證權益,閱歷了一個由淺入深、甚至是從無到有的見地進程。前蘇聯民事訴訟實際中的舉證權益概念,并不供認結果權益的具有,僅僅局限于提供證據權益,即行為權益。我國在繼受該實際后,在舉證權益方面也沒有任何突破。另外,由于建國以后很長一段時間內,各種非學術要素的介入及攪擾,使得對該范圍的研討也成為實際禁區。直至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公布后,關于舉證權益的研討才開端遭到實際界、實務界的關心。但是,由于在訴訟見地論上強調追求相對真實,供認訴訟中真偽不明現象的具有,在訴訟體制上堅持職權探知主義的訴訟形式,注重法院在民事訴訟順序中的主導作用,此種條件下,連當事人提供證據權益的必要性都被大大弱化,結果意義上的舉證權益就更無從談起了。 作為對上述立法指點思想的集合表現,《民事訴訟法》(試行)第56條在規則“當事人對自己的主意,有權益提供證據”的同時,還規則“群眾法院應當依照法定順序,片面地、客觀地搜羅和調查證據”。1991年公布的新《民事訴訟法》第64條基本因循了民事訴訟法(試行)第56條的宗旨,只是對法院搜羅和調查證據的范圍和條件作了一些限制性規則。固然該條經過將過去由法院負責局部證據搜羅調查的行為,一局部轉移到了當事人身上,以減輕法院的任務擔負,同時在肯定水平上強調當事人提供證據行為與敗訴權益之間的聯系。但是新民訴法并沒有對結果權益做出任何規則,它與試行民事訴訟法一樣,從法律規則上排擠了卻果權益的設定。 一般以為,1991年民訴法第64條第1款的規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意,有權益提供證據”,也就是一般所說的“誰主意,誰舉證”,是我國舉證權益分配的基本準繩。筆者以為,將該條款確以為我國舉證權益分配的基本準繩,具有實際上及邏輯上的缺陷。首先,該條款的形式僅僅觸及提供證據權益的局部形式,關于舉證權益的實質外延-結果權益不曾觸及。其次,該條款規則以籠統的“主意”,而不是以當事人主意的夢想實質或類別作為分配舉證權益的規范,違犯了一條基本的訴訟規則:即決不允許讓當事人對同一事物從正、反兩個方面都承當證明權益。因此,這一規則缺少邏輯性,對審訊實際缺少指點性,經不起實際和實際的檢驗。 應當說,從立法上表現關于舉證權益的片面見地,始于《最矮小眾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則》(以下簡稱《證據規則》)的公布與實施。《證據規則》關于我國民事訴訟落第證權益的分配做出了清楚而詳細的規則,既確立了舉證權益分配的一般準繩,也清楚了相關于該分配準繩的例外規則,也就是一般所說的舉證權益倒置;同時作為上述兩類規則的補充,賦予了法官依據個案詳細狀況,在法無明文規則時自在裁量分配舉證權益的權益。 一、《證據規則》第二條依據法律要件分類說確立了我國舉證權益分配的一般準繩。 《證據規則》第二條規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懇求所依據的夢想或許批駁對方訴訟懇求所依據的夢想有權益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許證據缺乏以證明當事人的夢想主意的,由負有舉證權益的當事人承當有利結果。 法律要件分類說,又稱規范說,是由德國天賦訴訟法學家羅森貝克提進去的舉證權益分配實際。規范說主意以法規要件分類為動身點,并主要以法律條文的表意和結構為規范剖析法律規則的準繩和例外,以及基本規則與支持規則之間的聯系。羅森貝克以為,舉證權益分配準繩只要一條原理,即“對不適用某一法律規則就不能取得訴訟懇求效果的當事人而言,其應當對該項法律規則的形成要件在夢想上為具有,承當主意和證明權益”。規范說將民夢想體規范按統一聯系分為兩大類:一是權益發生規范,又稱基本規范、懇求權規范,指可以發生肯定權益的法律規范。二是統一規范,羅森貝克又將統一規范分為三種:其一是權利阻礙規范,即在權益發生開端時,對權益的發生效果停止阻礙,使權益不能發生的法律規范。其二是權益消滅規范,指在權益發生之后,能使曾經具有的權益歸于消滅的法律規范。其三是權益限制規范,即在權益發生以后,準備行使之時,能對該權益的效果加以遏制和掃除,使該權益不能完成的法律規范。在對法律規范停止上述四種分類基礎上,羅森貝克提出了自己的舉證權益分配準繩,即“主意權益具有的當事人應當對權益發生的法律要件具有之夢想承當證明權益;供認權益具有的當事人應當對阻礙權益的法律要件、權益消滅的法律要件或權益限制的法律要件之具有的夢想承當證明權益”。規范說所表現進去的哲學思想是:基于我們夢想生活中夢想進程的冗雜性和反映夢想生活的法律規范系統的冗雜性,我們在社會生活中必需據守這樣的信心,即必需疑心所給予的現狀的準確性和明智性,假設與夢想的準確性和明智性作對,就必需證明夢想的反面 。表往常訴訟中,也就是要承當舉證權益。同時,從實體法的角度觀察,規范說與進攻者準繩,與對具有的維護,對權益安寧的維護以及制止私力救援是一致的。規范說對當事人舉證權益的分配完成了訴訟武器均等、風險均分、時機均等的基本準繩,同時也阻攔了累訟和阻礙司法的風險。由于該規則與每團體應當對其行為負責的思想也相契合,而這種自我負責的肉體正是權益交流必不可少的,在契合實體法手段的同時,也契合訴訟的手段,具有訴訟威懾功用和訴訟防止功用,表現了證明接近、對證明手腕的維護和防止消沉性證明的思想 。 規范說發生于二十世紀初的德國,從發生至今,一直被奉為舉證權益分配的通說。固然對規范說的批判學說被不時提出,但至今為止,沒有任何一種相關學說可以取而代之。從這個意義下去講,規范說曾經閱歷了相事先間的實際檢驗,屬于人類法律文明的獨自遺產。我國的法律體制深受海洋法系激進的影響,因此,自創接收規范說確立我國的舉證權益分配的基本準繩并不具有實質性阻礙。我國作為成文法系國度,既定的法律次第及立法形式使得立法者不可能在制定法的每一個條文中對法律適用都清楚舉證權益的分擔,這樣做既不契合制定法的激進表現方式,也不具有可行性。同時,由于成文法系國度停止的訴訟均為法規動身型訴訟,注重裁判的一致性、法的安寧性及可預測性,因此,肯定一條舉證權益的基本準繩就具有了極高的實際和實際價值。《證據規則》自創其他海洋法系國度的做法和學術界通說,依據規范說,在第二條確立了舉證權益分配的基本準繩。第二條包括兩方面的形式,一是指由誰提供證據證明案件夢想,二是指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案件時的有利益訴訟結果由誰承當。體往常審訊實務中,當遇有當事人所主意的待證夢想不明,且在雙方均不能予以證明的狀況下,法官可據此逕行對該待證夢想停止歸類,從而肯定對付舉證權益的當事人,依據舉證權益實行的效果,做出相應的判決,將敗訴的結果判給經舉證權益分配之后發生有利影響的一方當事人。 二、舉證權益分配的例外規則 規范說作為舉證權益分配實際的通說,歷時幾十年,其主導位置無可堅定。但由于該學說發生年代較早,作為近代民法的產物,不可防止的帶有概念法學的弊端。首先,規范說獨尊國度的成文法,以法律條文的方式分類肯定舉證權益的分配規范,排擠習氣法和判例;其次,規范說強調法律體系的邏輯自足性,以為社會生活中發生的案件,均可依邏輯方法從民法典中取得處置,不供認法律有破綻;再次,在民法注釋上,規范說注重方式邏輯的操作,強調文義注釋和體系注釋,排擠法官對詳細案件的權衡;最后,規范說供認法官的能舉措用,將法官視為適用法律的機械,只能統一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做三段論式的邏輯操作,遇有疑義時強調應探求立法者的意義 。 為了矯正軌范說所具有的種種弊端,二十世紀又出現了若干舉證權益分配的新學說。其中,比擬有代表性的有風險范圍說、損傷歸屬說、蓋然性說等。這些學說都是在自在法活動的旗幟下提進去的,是自在法活動學說在舉證權益分配制度中的變體。這些新學說的獨自點在于,針對現代社會,特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隨著經濟的快速開展和技術的龐大提高而帶來的社會效果,從堅持法的妥當性動身,提出了一系羅列證權益分配的實質性依據。比如風險范圍說,該學說以為,在肯定的民事訴訟范圍,應當以風險范圍作為分配證明權益的規范,以矯正軌范說的缺乏。所謂風險范圍,是指加害方可以依據法律上的或夢想上的方法停止實踐掌握的生活范圍。 建國以來,特地是革新封閉二十多年來,我國的法制建立取得了長足的提高,接收自創外國激進立法閱歷,建立了相對完美的法律體系。但我國所制定的民夢想體法習氣于對法律規范條款即法律要件夢想作精確、籠統的規則,與德、日等海洋法系國度相比,較少考慮到實體法的訴訟功用,特地是舉證功用,即在實體法上不能象現在羅森貝克在創立規范說時那樣,從德國民夢想體法條文中覺察立法者預先設定的較為完備或較為系統的舉證權益的一般準繩。這就需求我國在今后立法中提高立法技巧,對上述缺陷做出適時彌補。 基于上述三方面的考慮,《證據規則》在第四至六條的規則中,對舉證權益的分配做出了詳細規則。第四條規則了八種侵權訴訟落第證權益的詳細分擔,第五條第一款確立了合同糾葛訴訟落第證權益分配的一般準繩,第二、三款則對觸及合同實行及代理權爭議的訴訟清楚舉證權益的分擔。第六條主要清楚休息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應承當的舉證權益。 這三條規則的形式,依據與規范說確立的舉證權益基本規則的聯系,可以區分為兩類;一類是對規范說確立的舉證權益分配基本規則的細化,最典型的是第五條第一款;另一類是依據其他舉證權益分配學說所提出的實質性規范做出的與規范說相同的舉證權益的分配,也就是一般所說的“舉證權益倒置”。 舉證權益倒置這一概念出自德國法,德語本意指“反方向行使”,其含義不是指“本因由此方當事人承當的證明權益轉換給彼方當事人承當”,而是指“應由此方當事人承當的證明權益被免除,由彼方當事人對原本的證明權益對象從相同方向承當證明權益”。 《證據規則》中規則的舉證權益倒置,是相關于舉證權益分配的一般準繩而言的,表現的是法律適用的一般性與例外性的聯系。 在《證據規則》公布以前,我國學者及大少數教科書一般以為最矮小眾法院關于適用《中華群眾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效果的見地第74條是我國法律中關于舉證權益的清楚規則。該條規則,在訴訟中,當事人提出的主意,有權益提供證據。但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夢想,原告供認的,由原告負責舉證,1、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惹起的專利訴訟;2、高度風險作業致人損傷的侵權訴訟;3、因環境污染惹起的損傷賠償訴訟;4、修建物或許其他裝備以及修建物上的放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零落、墜落致人損傷的侵權訴訟;5、飼養植物致人損傷的侵權訴訟。這條規則從其字面表述上看,舉證權益倒置的希圖似乎十分清楚,相關的司法注釋及學理注釋也將這一規則清楚視為舉證權益倒置的規則,但夢想上,在這一規則出臺時,我國并未確立舉證權益分配的基本準繩,在基本準繩缺失的前提下,相關于該準繩的例外是無從談起的。撇開該條規則邏輯上具有的缺陷,由于文字表述上過于籠統,在詳細形式上也具有一些缺乏。一般在侵權訴訟中,原告提出的侵權夢想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侵權行為,2、侵權結果,3、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有因果聯系,4、侵權行為人客觀上有過失。《若干見地》第74條規則,原告對原告提出的侵權夢想供認的,原告應當舉證。該條將原告的舉證限定在原告提出的侵權夢想范圍之內,就具有這樣一種可能,假設原告沒有提出原告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聯系的夢想或加害有過失時,相關這些方面的夢想由哪一方當事人提出證據來證明呢?另外,侵權結果一般包括喪失的肉體形狀和各類喪失的水平,依照74條的規則,關于原告提出的侵權結果,原告供認的,原告需承當舉證權益。原告能否應當對侵權的損傷狀況加以證明呢?實踐上,要讓原告來證明不具有損傷是很艱難的 。 《證據規則》完整解脫了以前立法中具有的缺陷,首先確立了以規范說為依據的舉證權益分配的基本規則,在此基礎上,對規則適用的例外做出了詳細規則。它不是象《若干見地》74條那樣,籠統地規則原告對原告提出的侵權夢想供認的,原告應當舉證,而是不只規則例外規則適用的訴訟類型,而且對應當證明的要件夢想也予以清楚規則。例如,《證據規則》第四條第(七)項規則,因獨自風險行為致人損傷的侵權訴訟,由實施風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傷結果之間不具有因果聯系承當舉證權益。依據《證據規則》確立的舉證權益分配的基本規則,行為與損傷之間的因果聯系屬于侵權損傷賠償懇求權發生規范的形成要件,應當由主意該懇求權的受益人對該要件夢想承當舉證權益。該項規則將針對該要件夢想的舉證權益分配給加害人承當,屬于典型的舉證權益的倒置。需求廓清的一點是,《證據規則》第四條并不都是相關舉證權益倒置的規則,其中有相當一局部條手段形式是對舉證權益基本規則在特定訴訟類型中的細化。例如,該條第六項規則,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傷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消費者就法律規則的免責事由承當舉證權益。免責事由屬于權益阻礙規范的形成要件,依據規范說基本規則,在產品權益訴訟中,消費者要想供認受益人因運用缺陷產品遭受損傷而向其主意的損傷賠償懇求權,必需證明法定免責事由的具有。也就是說,關于免責事由這一要件夢想的舉證權益,依據規范說確立的基本分配規則,原本就應當由消費者承當。因此,該項規則反映的并不是舉證權益的倒置,而是“正置”。 三、《證據規則》確認了在特定條件下,法官可以依據公允、誠信準繩分配舉證權益的準繩。 《證據規則》第七條 在法律沒有詳細規則,依本規則及其它司法注釋無法肯定舉證權益承當時,群眾法院可以依據公允準繩、老實信譽準繩,剖析當事人舉證才干等要素肯定舉證權益的承當。 成文法系的最清楚的特性,即在于局部法律都以制定法的方式頒行于世。由于社會生活的冗雜性和人類認知才干的有限性,使得制定法的破綻在所難免。成文法系國度的法官被以為是法律的實施者,而不是發明者。法官將法治國度的制定法適用于已認定的夢想,進程是,以假言命題的法為大前提,以法官認定的夢想為小前提,依照三段式的歸結邏輯順序,得出作為歸結命題的判決規范。日本訴訟法學家中村英郎將這一進程稱之為“客觀法確實證”。法官只要在例外狀況下才干依照法定的方法論對法律破綻停止填補或許跨越法律破綻從而改動某個規則。 民事訴訟落第證權益的分配十分冗雜,審訊實際中具有不屬于法律和司法注釋規則的舉證權益倒置、依照舉證權益分配的一般規則又無法肯定舉證權益擔負的情形。《證據規則》第7條賦予了法官在此種狀況下分配舉證權益方面肯定水平的自在裁量權,前提條件是必需出現了法律沒有詳細規則,依本規則及其它司法注釋無法肯定舉證權益承當的狀況,此時,法官才可以依據公允準繩、老實信譽準繩,剖析當事人舉證才干等要素肯定舉證權益的承當。在沒有窮盡現有法律規則以前,法官在舉證權益分配效果下行使自在裁量權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因此,本條規則的適用具有層次的效能性和運用前后次第的陳設性 。 注釋: 1、 李浩:《民事舉證權益研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16頁。 2、《證明權益法研討》 陳剛 著,中國群眾大學出版社2000版,58頁。 3、《現代證明權益效果》 (德)普維庭著,吳越譯,法律出版社2000版,403頁。 4、 同上,402頁。 5、《民事訴訟順序價值論》肖建國著,中國群眾大學出版社2000版,504—505頁。 6、 同注2,247頁。 7、《訴訟構架與程式-民事訴訟的法理剖析》 張衛平 著,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版,310-311頁。

女子偷情時老公回家,情夫嚇得從四樓跳下摔死,丈夫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婚姻是神圣而受法律保護的,但是有些人卻因為在婚姻里耐不住寂寞,做出了對不起自己伴侶的事情。有一名女子,趁著老公不在家的時候和情夫約會,但是因為丈夫突然回家,嚇得女子的情夫從四樓直接跳了下去,導致丟失了性命。這種情況下,認為作為丈夫的無需負擔法律責任,畢竟對方的跳樓是自己選擇的結果,并不是女子的丈夫強迫或者動手推搡才導致對方墜樓。
一、情夫是否選擇從窗戶跳下跟他自己的行為有關,和女子的丈夫沒有直接關系。
在背叛自己的婚姻之后,就要做好被發現的心理準備,畢竟世界上沒有不透風的墻。這名情夫是選擇和女子的丈夫進行面對面的對峙,還是選擇逃避,是他自己的個人行為和選擇。和女子的丈夫,沒有任何的關系。
而且女子的情夫從四樓摔下去之后身亡,作為成年人,應該有安全常識,畢竟四樓的樓層已經是十幾米的高處,從上面掉下去之后,肯定會摔成重傷,甚至當場斃命,所以對于這一選擇可能發生的結果,自己就要有預見性,為自己的選擇承擔后果,如果這也怪在女子的丈夫頭上,就有點天理難容。
因為在這種情形下,即便不是女子的丈夫去敲門,是家里其他人的突然之間回家,也可能會造成同樣的結果。是因為女子和情夫兩人的選擇才會有這樣的后果。
二、新聞上也曾爆料出類似事件,最終判決女子的丈夫并沒有負刑事責任。
和這一案件比較類似的還有一個案件,曾經有一名女子和情夫在酒店約會,女子的丈夫約著朋友一起去捉奸,也是因為情急之下,女子的情夫從窗外掉下樓去,當場死亡。
當時的酒店是在12樓,女子的丈夫和朋友還沒有打開門到室內的時候,這名情夫就逃到了窗外,自己堅持不住,墜落了下去。
當時這名情夫的家屬將這名女子、她的丈夫及酒店全部告上了法庭,并且要求賠償86萬元的賠償額度,因為這名情夫的家屬認為是女子和她的丈夫都有責任,才導致的男子的死亡。
最終法院只判決了酒店因為安全護欄的安裝問題具有一定責任,負擔了5%的賠償費用,而女子的丈夫并不負有任何責任。
同樣道理,這次女子丈夫突然回家,女子情夫從四樓掉下的案例中,女子的丈夫也不該負擔責任。
三、成年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忠于婚姻和愛人。
婚姻受法律保護,如果大家都隨心所欲得談情說愛,那豈不是沒有任何章程可循。所以作為成年人,做事要考慮后果。
即便自己在婚姻內真的有苦衷,那也要結束婚姻關系之后,再去重新尋找自己的幸福。而不是吃著碗里瞧著鍋里,既不想離婚,也不想放棄婚外情的刺激。
事情做了就有敗露風險,就可能就人追蹤到。只不過是看偶然發現,還是被家人覺察出來之后提前特意跟蹤。
要知道,這名女子的丈夫只是在維護自己的婚姻,如果是因為自己氣憤不過,和女子的情夫動了手,把對方打傷、打殘、打死,這都需要負擔形式責任。
現在這種情況是女子情夫自己的判斷和選擇結果造成,和女子的丈夫則沒有關聯 。
結束語:
婚姻值得我們去守護,即便真的不愛了,也不要去傷害對方,和平分手是最好的選擇。像這種捉奸的狗血劇情,不僅是他人是一種傷害,對自己更是莫大的打擊,并不是最好的處理方式。
我國著名的法學家都有誰?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1.史尚寬先生是民國時期的著名的法學家,不僅從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擔任了民國時期的"立法委員"、"考選部部長"等職務,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而且"余復從事著述",涉獵的領域廣泛,幾乎包含了法學的大部分領域,其中主要有民法、刑法、憲法、行政法和勞動法等。 2.肖蔚云先生是中國著名法學家,1927年考入北京大學法律系,畢業后留校任教。曾留學蘇聯4年。先后擔任香港、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委員,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是北京法學會名譽會長、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 3.商秧,是中國歷史上著名的法學家之一,同時他也是中國歷史上最大的功臣之一。 4.張釋之(生卒年不詳),字季,漢南陽郡堵陽(今南陽市方城縣)人。西漢廷尉,中國歷史上著名法學家。公元前179年,被選為騎郎,后成為協助皇帝處理司法事務的最高審判官。他處理案件深究事理,不枉不縱,不偏不倚,敢于用法律去限制包括皇權在內的一切特權,提出了“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 5.韓非: 河南新鄭人,戰國后期著名的法學家、思想家、散文家,法家的集大成者。 中國現代著名法學家 法學理論 張文顯 朱蘇力 賀衛方 葛洪義 舒國瀅 沈宗靈 孫笑俠 卓澤淵 李步云 劉作翔 付子堂 孫國華 信春鷹 郭道暉 郝鐵川 呂世倫 石泰峰 王晨光 朱景文 李林 李龍 劉瀚 謝暉 法律史 曾憲義 張晉藩 武樹臣 何勤華 陳盛清 范忠信 邱遠猷 吳建璠 楊一凡 楊永華 俞榮根 韓延龍 懷效鋒 霍存福 劉海年 倪正茂 高恒 蒲堅 朱勇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周 葉中 許 崇德 韓 大元 胡 建淼 胡錦光江 必新 姜 明安 羅 豪才 馬 懷德 陳 云生 方 世榮 張 慶福 張 樹義 莫 紀宏 浦 增元 童 之偉 王 名揚 王 叔文 吳 家麟 肖 蔚云 楊 海坤 袁 曙宏 張 光博 朱 維究 刑法學 高銘暄 馬克昌 趙秉志 張明楷 陳明華 陳興良 曹子丹 儲槐植 顧肖榮 何秉松 梁華仁 羅大華 歐陽濤 曲新久 阮齊林 蘇惠漁 康樹華 張智輝 周道鸞 盧建平 王作富 何鵬 姜偉 孫謙 民商法學 江平 梁慧星 吳漢東 王利明 孫憲忠 王衛國 趙旭東 鄭成思 魏振瀛 崔建遠 劉春田 劉凱湘 石少俠 司玉琢 覃有土 顧功耘 郭明瑞 龍翼飛 吳煥寧 夏吟蘭 徐學鹿 楊大文 楊立新 楊振山 馬俊駒 沈四寶 巫昌禎 關懷 范健 尹田 訴訟法學 江偉 陳光中 徐靜村 樊崇義 龍宗智 陳瑞華 陳衛東 卞建林 陳桂明 顧培東 景漢朝 劉家興 沈達明 宋英輝 譚世貴 湯維建 田平安 汪建成 王國樞 王亞新 楊榮馨 張衛平 周國均 左衛民 譚兵 李浩 常怡 嚴端 崔敏 經濟法學 楊紫烜 李昌麒 劉隆亨 劉文華 漆多俊 邵建東 史際春 徐杰 張守文 種明釗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呂忠梅 國際法學 韓德培 曾令良 梁西 余勁松 陳安 董立坤 龔韌刃 黃進 李雙元 劉楠來 饒戈平 芮沐 張乃根 周忠海 軍 事法學 叢文勝 顧德欣 李昂 圖們 張建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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