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的種類(用益物權的種類包括舉例)
用益物權的種類
法律解析:
在理論上,用益物權可以劃分為如下種類:法定用益物權與意定用益物權、登記用益物權與非登記用益物權、單一主體用益物權與共同主體用益物權、個人用益物權與法人或其他組織用益物權、土地等自然資源用益物權與地上建筑物用益物權、有償用益物權與無償用益物權、有確定期間的用益物權與無確定期間的用益物權、自由流通型用益物權與限制流通型用益物權、制定法上的用益物權與習慣法上的用益物權、普通法上的用益物權與特別法上的用益物權。這些分類,不僅具有理論意義,而且具有立法意義。 用益物權在 民法典 中以及社會經濟生活中具有其他物權所不可取代的功能,這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完善民法典形式結構的功能、合理配置資源的功能、提高不動產利用效益的功能、保障生存利益能的功能、彌補土地規(guī)劃不足的功能。
法律依據:
《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 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用益物權包括哪四種
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
用益物權的基本內容,是對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是通過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這是所有權權能分離出來的權能,表現的是對財產的利用關系。用益物權人享有用益物權,就可以占有用益物、使用用益物、對用益物直接支配并進行收益。
用益物權的種類包括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該權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登記時設立。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根據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y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屬設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地役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為自己不動產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的一種“用益物權”。提供便利的不動產稱“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動產稱“需役地”。
用益物權包括哪四種?
《民法典》中明確規(guī)定的用益物權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四種,第一百二十二條和第一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了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yǎng)殖、捕撈的權利,但是并沒有規(guī)定租賃權為用益物權。而根據《民法典》中規(guī)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物權必須法定,法規(guī)、規(guī)章和司法解釋也不能創(chuàng)設規(guī)定,因此,租賃權不屬于用益物權。
從權利的性質上說,租賃權存在的基礎是租賃合同,因此從性質上說,租賃權是一種債權,只不過租賃權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權特征,所以說租賃權是物權化的債權。
從權利的客體看,租賃權的客體是租賃物(比如租房),而用益物權所涉及的客體是土地等自然資源。因為用益物權的客體為土地等自然資源,用益物權人為了滿足生活、生產需要,實現物的使用價值,盡其經濟效用,會進行大的投入,因此《民法典》規(guī)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的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獲得相應補償;而租賃權因為租賃物被征收、征用而受到影響的并沒有補償的問題,如果租賃物被征收、征用,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然后根據《民法典》進行救濟。
二、典權是不是用益物權
典權是用益物權。典權是典權人支付典價,對他人的不動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
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以及自然資源使用權。
三、什么是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屬于他物權。《民法典》第323條規(guī)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用益物權具有以下幾個主要特征:
(1)用益物權不具備對他人之物的處分權,受到所有權人對其內容的限制。
(2)用益物權以利用物的使用價值為目的。
(3)用益物權人欲就他人之物的使用價值進行利用,需要占有標的物,才能實現設定用益物權的目的。
用益物權對促進物的有效利用、保障物的利用秩序、用益物權制度以及促進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fā)利用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的規(guī)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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