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無訟(民法典無訟學院鄒海林逐條精解課)
民法典關于收養有哪些新的規定?
《民法典》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節??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一千一百零七條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條??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零九條??外國人依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并與送養人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一十條??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二節??收養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條??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有本法第一編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節??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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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欠債不還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欠錢不還可以依法起訴,欠錢不還法律規定具體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購買違章建筑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所訂立的買賣違章建筑的合同并不必然無效。
雖然違章建筑不能買賣,但并不意味著雙方訂立的合同絕對無效,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物權關系與合同關系相互獨立,為了鼓勵市場交易,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合同有效的情況:
(1)建造者只要在合同訂立后,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補辦了有關手續,這時房屋不再是違章建筑,雙方所訂立的合同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買方可以依據有效的合同要求賣方辦理房屋的過戶登記;買方不支付價款時,賣方亦可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或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建造者在別人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且無法補辦房產證時,因違章建筑不能買賣,因此該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即使被告已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作了說明,且原告在購房前曾知曉房屋是違章建筑并愿意自擔風險,雙方的買賣合同也不受法律保護。雙方因放還所交付的財產或物品,已經履行的可以要求對方折價賠償。
(3)買方也可以因為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請求法院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對方支付賠償金。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違法建筑買賣合同是基于重大誤解或者欺詐簽訂的,購房者可以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被撤銷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規定,購房者受到欺詐而簽訂違法建筑買賣合同的,購房者可以申請撤銷合同,合同被撤銷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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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的花銷轉賬能要回嗎
處于戀愛甜蜜期的男女通常消費較大,而且也很少分清誰來支付,一般會以男方或者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支出,一旦出現感情裂痕,鬧分手的話。情侶間的消費問題也會成為雙方爭吵的事情,但要明白的是,戀愛期間的消費是不可以要求對方返還的。戀愛期間的消費支出不可以要求對方返還,首先要了解哪些是屬于戀愛期間的消費支出,如果錯誤將戀愛期間的消費支出當成彩禮,或者將彩禮當作戀愛期間的消費,那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戀愛中的消費通常有:情侶間一起逛街吃飯、一起外出游玩等的消費支出,需要注意消費與贈與禮物要區分開來,贈與是無條件的贈送,包括鮮花、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戀愛期間的消費之所以不能要求返還主要是因為戀愛關系在性質上屬社交關系,而非法律關系,法律不能對正常的社交關系進行過度干涉。戀愛期間的消費并非出于結婚目的,其中的緣故是為了聯絡感情和表達愛意。而且戀愛期間的消費是雙方一起參與的,誰消費多誰消費少是無法確定的。該費用在買單時買單的一方已經表示自己愿意全部承擔,不能在承擔之后要求他人再分擔。
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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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同保證中,清償債務的保證人是否可以向其他保證人追償?
兩個以上保證人為同一債權提供的保證,為共同保證。原《擔保法》第12條規定,共同保證分為按份共同保證與連帶共同保證。《民法典》第699條明確了按份共同保證,但對連帶共同保證似語焉不詳,用了“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的表述,從中可以讀出連帶共同保證之意。可以認為,《民法典》第699條對原《擔保法》第12條并無實質性修改。這里要注意區分,按份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不同于一般保證、連帶保證的概念 。前者是解決共同保證情況下,各保證人之間關系的,而后者是解決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關系的。在多個人提供的共同保證中,各個保證人提供的既可能是一般保證,也可能是連帶保證。保證方式不同,并不影響共同保證的成立。即便各保證人均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作為保證人之間的關系而言,可以是連帶共同保證,也可以是按份共同保證。
(一)按份共同保證。就按份共同保證而言,保證人按約定的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只能依份額向主債務人追償,保證人之間不存在相應追償問題,對此不存在任何爭議。
(二)約定了追償權的共同保證。如果合同約定共同保證人可以相互追償的,該約定應有效。其中一個保證人所承擔的責任超出其應承擔的份額部分,可以向其他保證人追償。至于如何確定份額,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的,按比例確定。例如,有兩個保證人的,各承擔二分之一;有三個保證人的,各承擔三分之一,以此類推。在有權向其他保證人追償權的情況下,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解決,那就是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追償前,是否需先向主債務人追償?是否只有在無法向主債務人追償時,才能向其他保證人追償?我認為,為了避免向債務人追償、向其他保證人追償的不確定性及循環追償,以先向主債務人追償為宜,對主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再向其他保證人追償。當然,在具體訴訟中,保證人在行使追償權時,可以把主債務人與其他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分清清償順序即可。
(三)連帶共同保證。《擔保法》第12條明確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之間可以相互追償,長期以來的司法實踐亦是這樣操作的。但《物權法》規定混合共同擔保人之間原則上沒有相互追償權。這次《民法典》仍然延續了《物權法》關于混合共同擔保人之間沒有相互追償權的規定。《民法典》第700條只是明確了保證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而未明確可以向其他保證人追償,似進一步強化了擔保人之間原則上不得追償。因此,從體系解釋來看,共同保證人之間原則上亦無相互追償權。
但是,同樣按體系解釋方法,我們不能忽略《民法典》第519條的規定: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依此規定,當合同明確約定各保證人系連帶共同保證時,各保證人之間具有相互的追償的權利。
以上知識就是對“共同保證中清償債務的保證人是否可以向其他保證人追償”這一問題進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關注無訟,私信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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