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分析范文(刑事案例分析怎么寫)
刑事案件案例
你好,關于你咨詢的刑事案件案例的分析范文這個問題,范文如下: 一、對時間問題的研究 時間是肯定或否定 犯罪嫌疑人 的重要條件之一。作案時間的確定對排摸作案對象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對時間的分析研究,是從兩方面進行的。一方面是要確定案件發生的時間,為偵查工作提供情況,縮小范圍;另一方面要充分應用時間。為偵查工作提供線索,確定或否定嫌疑人。首先如何確定時間。它是在現場勘查、調查訪問和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逐步確定的。確定案件發生的時間主要根據是:1從案件發生和發現的兩頭來擠時間。2根據事主、發現人、報案人以及知情人和現場周圍有關人員聽見特殊聲響的時間、呼喊的時間和最后看到死者的時間以及發現的可疑人員,可疑情況出現的時間來推斷發案時間。3根據事主和有關人員的作息時間和起居活動時間來推斷發案時間。4通過現場痕跡的消失變化、新舊程度來判斷發案時間。5根據死者胃內容物的消化,排空程度和膀胱貯尿情況來確定發案時間。6根據各種記載時間的物品,例如鐘表、手表停止擺動時間,日歷停翻、日記停記的日期,信件、電子郵件以及手機短信、接聽手機電話的時間,電報郵戳、匯款單據時間等,都可以作為推斷作案時間的參考。 對發案時間的分析研究主要是為了運用時間,發現情況為偵查工作縮小范圍,提供線索,并且是確定案情性質的一個重要因素。同時,時間也是肯定線索(確定犯罪嫌疑人)或否定線索的重要依據。 二、對發案地點的研究 地點是指具體發生案件的地點與周圍地理環境,不僅包括某街某巷的具體地點,而且包括周圍環境區域,如住宅區、工礦區、風景區、郊區、交通要道、公共場所、偏僻地區、河溝山林等地理環境。在有些情況下,地點的不同,發生案件的性質也有所不同。因此,地點也是作為分析案情、確定案件性質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分析地點時,要聯系到損失物品的數量及實施犯罪過程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這個地區的交通情況來研究它的可能性。 三、對現場遺留犯罪痕跡的研究 這里指的痕跡是范圍比較廣泛的,能夠為分析犯罪嫌疑人活動和研究案情性質,以及為偵查破案提供的一切線索和 證據 的痕跡。可從4個方面來研究。1痕跡的形狀與特證。根據作案工具造成的痕跡特征來分析判斷作案者所使用的工具種類和犯罪嫌疑人的職業情況。分析犯罪嫌疑人生理上的特征。反映在現場上造成的痕跡特征,包括行走時的步伐特征,都能發現和提供線索。2痕跡的形成。根據痕跡的形成,要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使用工具的技巧和熟練程度,確定犯罪嫌疑人職業特點,縮小偵查范圍。同時還要研究痕跡形成的條件是什么,有的是犯罪過程中形成的,有的是在犯罪過程有意和無意造成的,這對進一步研究犯罪過程有重要意義。3痕跡的部位。研究痕跡的部位也可以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職業、技術情況,熟練程度和身體狀態。4痕跡的次序和多少。研究痕跡的次序,根據相同足跡的次序追蹤,可以發現其他犯罪現場和證據,進一步確定作案人逃跑的方向,根據火燒的次序可以確定起火點和確定火因。 四、對被害人的研究 了解分析被害人和受害人的一些情況,對分析研究案情性質也有重要意義。 l被害人的家庭情況、社會關系、有無職業、社會及工作表現情況逐一作詳細的了解,從中可以發現和尋找案件性質。2被害人的個人素質、思想作風。一個人的素質和作風修養、思想意識、性格愛好、生活習慣等個人情況,都是分析研究和確定案情的性質,發現和提供偵查線索的因素。3被害人的行為規律為外人所熟知的情況如何?哪些被害人的行為規律可能幫助提供線索?4被害人事前事后的言行表現對縮小范圍,提供線索都有重要意義。 五、對損失物的研究 刑事案件中, 盜竊 、搶奪、 搶劫 等案件,一般都有損失物。損失物是指被犯罪嫌疑人盜取、搶走的一切財物。根據損失物大小、多少、輕重、貴賤等情況來分析研究作案人數,有無運輸工具等問題,對偵查工作都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六、對現場遺留物的研究 遺留物是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精神緊張、情緒慌亂的情況下遺留的使作案的工具,兇器及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物品等。這些遺留物都是犯罪證據。 1犯罪遺留的工具。如盜竊案件遺留的手電筒、打火機、羅絲刀、繩子等。這些犯罪工具有時可以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職業范圍和從業特點。2現場遺留的各種生活用品。有的可以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職業身份,有的可以根據遺留物,發現查找無名尸體的被害人。衣服、鞋襪的式樣也與犯罪嫌疑人生活習慣有關,衣服口袋里的附著物也與職業有關等。3、各種證件。一般情況下都是被害人遺留的,犯罪嫌疑人遺留的也有。通過這些遺留物查到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 從上述6個方面淺談了在分析研究案情性質時,需要注意各方面的因素,只抓住某一點是不行的,必須相互緊密的結合起來,進行分析,全面利用各種條件。每一起刑事案件不一定都具備上述6個方面的條件,但是在研究確定案情性質時必須把僅有的材料全面的進行綜合分析,才能得出比較準確的結論,才能有利用于偵破每一起刑事案件。
刑法案例分析范文
主要涉及罪與非罪、此罪或彼罪、是否有從輕、減輕或從重、加重情節等方面闡述。
一要從犯罪構成的四個方面分析事實,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
二要闡述依照現行刑法或相關司法解釋,應給予何種刑罰;
三要分析其行為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從重、加重處罰的情節及理由;
四可以提出其他觀點及自已的認識。
法學案例分析報告范文
案例分析是實現經濟學教學模式上的創新,案例教學法不同于傳統教學法,它強調教師與學生之間、學生與學生之間互動。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法學案例分析報告范文,歡迎閱讀。
法學案例分析報告范文篇1:
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跟隨律師及相關案件進行了實習并且承擔了一部分工作,現選擇其中一個案件進行一部分改編并且結合一些熱點法律問題與爭議完成案例分析報告。
一、 案情概要
在一個夜黑風高的夜晚,北京時間凌晨1點28分,司機陳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在一個V字型路口進行調頭,由于路口轉彎角度較大,加之是夜晚,視線不明確,司機陳某沒有看到調頭路口處有一個醉漢被害人王某躺在馬路口,汽車碾壓王某于車下,之后陳某下車查看并看見王某躺在汽車底下,隨后司機陳某慢慢挪動汽車并且駕車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發現并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經法醫專業鑒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車碾壓后造成內出血從而引發創傷性失血導致休克,最終死亡。交警部門時候對事故現場進行了相關的勘察,認定被害人王某處于V字型路口偏左側的地方,交警大隊進行實物實驗,利用一輛汽車進行現成模擬發現王某所處的位置在汽車調頭時是無法被發現的,即處于一個視野盲點,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難以發現,即使發現也無法再及時的采取相關補救措施。一周后,司機王某被有關部門逮捕歸案,并且交代了相關案件情況,其中包括被告人陳某說他當時以為被害人王某已經死亡的主觀意志,其他情況與交警部門所認定的結果一致。
二、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爭議點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是司機陳某對于撞人這個行為的定性,即是否屬于意外事件。第二個是陳某之后的逃逸行為如果來界定。
(一)、陳某撞人的行為屬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 16 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據這一規定,所謂意外事件就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后果,但行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質的特點就是行為人無罪過且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雖然從法醫的鑒定結論中可以認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機陳某的撞人行為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但是,交警大隊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和試驗的報告材料里可認定,陳某撞人的主觀狀態既非故意也非過失,而是因為路段本身的構造和事故發生時天黑的客觀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觀過失造成的。這個有一個質疑,作為一個的司機,在調頭行駛的時候肯定應當要減緩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機盡到這個注意義務,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內出血,創傷性失血性休克導致死亡,是不是陳某主觀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過錯,深夜醉酒倒在危險的地方。
一般正常的人都不會選擇在轉彎路口的位置躺著,那里是屬于較為危險的地段。司機以自己的慣常思維,也無法能預料到掉頭轉彎處偏右位置會躺著一個人,尤其還是在深夜。法醫的鑒定報告中說明了被害人王某并沒有當場死亡。即使司機減緩速度(深夜,如果周圍不安全,司機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給被害人李某造成嚴重傷勢的后果。是被告人陳某對被害人的遺棄和逃逸行為給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幾率。而且法律不應當強人所難,實際情況中沒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沒有斷定被告人陳某造成損害的結果是故意或過失的證據,應當作出對被告人陳某有利的裁定和判決,不應當定陳某在撞人行為上違反了交通運輸法規。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為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 首先,基于第一點的判斷,由于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交通肇事罪與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區別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失和客觀方面是否違法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觀上有過失,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如行為人沒有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且是由于不能預見、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不能認定為犯罪。《刑法》第 133 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結合法條及相關的分析,被告人陳某逃逸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間接故意殺人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觀上卻放任這種危害行為的發生,從而導致當事人死亡,則行為人犯的是是間接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殺人罪中的行為人在認識意識上是明知危害行為可能導致當事人死亡的后果發生,意志因素是主觀上對危害行為持放任態度,結果當事人因該危害行為而死亡。結合案件來說,被告人陳某發現有一人被其撞傷后,慢慢挪動汽車駕車逃離現場。 被告人陳某將被害人王某丟棄在路邊是一種怎樣的心理狀態呢?很明顯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顧,然后駕車逃逸。被告人丁某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陳某對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義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6 條
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 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陳某卻不對王某進行作為義務,對王某的現狀聽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陳某主觀上認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離,但是,沒有對王某判斷是生是死而大意逃離仍然是被告人陳某的過錯,即使王某死亡,陳某仍然不應當丟棄被害人王某,應當由醫生對王某的生死進行評斷。所以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在這不應當得到適用。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的含義是在對事實存在合理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裁定。張明楷教授認為此原則有以下幾種 適用界限: (1)只有對事實存在合理懷疑時,才能適用該原則; (2)對法律存在疑問時,應根據解釋目標與規則進行解釋,不能適用該原則;(3)在立法上就某種情形設置有利于被告的規定時,對被告人的有利程度,應當以刑法的明文規定為根據;(4)在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認定存在疑問時,應進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5)雖然不能確信被告人實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為,但能夠確信被告人肯定實施了另一處罰較輕的犯罪行為時,應擇一認定為輕罪,而不得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對當事人的聽之任之的主觀心理的推斷是合理的,不論被告人陳某是認為王某已死還是未死,對與王某來說,最壞的結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陳某卻放棄了給王某一絲生存的機會,選擇了最壞的結果,那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但是也必須合理公正。綜上所訴,被告人丁某的逃離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三、 基本結論或觀點
綜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陳某屬于意外事件,但是隨后其駕車逃逸的行為卻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等待陳某的將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法學案例分析報告范文篇2:
劉某過失致人死亡案 基本理論: 1.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 動。 2.法定代理是指根據被代理人委托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行為,被代理人 的委托授權行為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只要被代理人一方用書面或口頭方式作出了授 予代理人代理權的意思,表示該委托授權行為便發生授權的法律效力,代理人便取得 了代理權。 3.監護人的職責就是要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是 監護人的法定義務。 4.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自信能夠避免造 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分析: 趙某僅八歲,屬于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對自己的行為有充分的了解。當趙某母 親把趙某交付給劉某是也相當于把法定監護的義務同時交付給劉某,并告訴他趙某不會 游泳,劉某在知道這個情況的前提下,仍帶趙某去水庫游泳,讓其獨自下水,致使趙某 意外溺水身亡,對此劉某應該負絕大部分責任。 他在充分知道讓趙某獨自下水會發生危險仍讓趙某獨自游泳屬于主觀大意,他沒有盡到 法定監護人的義務,因疏忽大意沒有采取應有措施,屬于主管瀆職,屬于主觀過失致人 死亡。 按《刑法》第 233 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 處三年一下有期徒刑。
分析結論: 劉某應該負刑事責任,但其在發現趙某溺水是,積極搶救,在量刑時應該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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