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立功(自首立功可以從輕減輕免除)
自首和立功具體怎么量刑
法律明確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后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自首與立功的區別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的量刑情節,但具有以下區別:首先,成立要件不同:1.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本人犯罪事實,成立自首;2.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成立立功。其次,法律效果不同: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而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法院:如何認定自首和立功
關于自首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最高法《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共有以下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此外,對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也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供述自己及與自己相關的犯罪事實,注意以下問題:(1)犯有數罪時,僅供述了部分罪行的,只能對部分罪行認定為自首;(2)共同犯罪中,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應當供述其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4)如實供述的必須是主要犯罪事實;實施了多個同種犯罪行為時,供述內容應超過5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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