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保護法2018(海洋環境保護法2018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環境保護條例(2018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防治污染損害,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工程建設、生產、旅游、科學研究以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在本自治區管轄海域以外,造成本自治區管轄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態環境破壞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條例執行。第三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和海洋生態保護體系、防災減災和污染防治能力建設,及時解決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海洋環境保護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列入環境保護目標考核體系,并將海洋環境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防治本行政區域內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林業、水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鼓勵、支持海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海洋資源綜合利用,推行清潔生產;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以及舉報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行為,鼓勵社會投資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對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自治區海洋功能區劃,編制自治區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后實施。第七條 沿海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自治區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海洋環境保護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標準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自治區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技術條件,對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擬定自治區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后實施。第九條 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洋自然災害和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預警聯動機制。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海洋環境監測網絡,加強對海洋自然災害和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監測、監視、預警、預報以及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海洋環境監測、監視資料共享機制,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環境監測、監視標準及規范,定期對所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質量作出評價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分別負責各自所轄水域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第十條 海洋環境質量評價內容包括海洋化學、海洋生物與生態以及近岸海洋環境狀況、主要入海河口和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況。第十一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編制環境質量公報所需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的資料。第十二條 從事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赤潮、風暴潮、海浪、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和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
海洋石油開采和沿海石化、造紙、冶金、核電、航運、港口等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制定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的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相關活動,或者在本省管轄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的活動。第三條 海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陸海統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在重點海洋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海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建立海洋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整治與陸源污染控制相結合的海洋環境保護機制。第四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海洋環境保護列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沿海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責任考核范圍。第五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組織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以及其他海洋開發利用活動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所轄區域內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并調查處理依法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第六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體系建設,將海洋環境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多渠道籌措資金,用于海洋環境保護和修復。第七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海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推行清潔生產,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第八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公益性活動,對保護、改善海洋環境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第九條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和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全國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規劃制定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實行海洋環境監測、監視資料共享。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海洋環境監測、監視標準和規范,組織對本級行政區所轄海域的海洋環境監測、監視,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發布海洋環境質量公報或者專項通報,并加強對海洋自然災害和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監測、監視、預警、預報和信息管理。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編制環境質量公報所需要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
向社會提供海洋環境調查監測資料的監測單位,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第十一條 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所轄海域進行海洋環境調查評價。調查評價內容主要包括:海洋生物資源、海洋生態環境狀況,以及重點海域、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況。第十二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訂赤潮、風暴潮、海嘯、重大海上污染等突發性海洋自然災害和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沿海石化、運輸、能源、制造、冶金等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并將應急預案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發生赤潮、風暴潮、海嘯、重大海上污染等突發性海洋自然災害和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環境保護、海洋、漁業和海事等有關部門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災減災和污染事故處理工作,防止或者減輕危害。
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2018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管轄的海域以及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在本省管轄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轄海域污染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條例執行。第三條 海洋環境保護應當遵循海河統籌、海陸兼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第四條 沿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依法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對重點海洋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海域實行嚴格保護。第五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灣長制,實現區域內重要海域全覆蓋。
各級灣長應當分級分區組織、協調、監督海洋空間資源管控、污染綜合防治、生態保護修復、環境風險防范等工作,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維護海洋生態安全。第六條 沿海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事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第七條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海事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對海洋污染事故或者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違法行為,可以進行聯合調查、聯合執法。
因陸源污染物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海事部門調查處理時,應當吸收農業農村部門參加。
前款規定的海洋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農業農村部門調查處理時,涉及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應當吸收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參加。第八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生態建設、海洋環境監測等海洋環境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狀況逐步加大資金投入。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鼓勵海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第九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并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擬定本行政區域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并按程序報批。
重點海域名錄由省自然資源部門商有關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十條 沿海設區的市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海洋環境質量公報或者專項通報。
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編制環境質量公報所必需的海洋環境資料;生態環境主管等部門應當向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提供與海洋環境有關的資料。第十一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實施防治赤潮災害應急預案,做好防治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赤潮監測、監視、預警、預報和信息發布;發生赤潮時,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單位和個人發現赤潮時,應當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二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
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危及人體健康和海洋生物資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公眾通報或者公告。第十三條 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可以劃定為海洋特別保護區。
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選劃、建設和管理,由省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四條 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符合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和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不得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半封閉海灣、河口興建影響潮汐通道、行洪安全、降低水體交換能力以及增加通道淤積速度的工程建設項目。
采挖海砂、礫石或者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資源的,應當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改變海島地形、岸灘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

天津市海洋環境保護條例(2018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工程建設、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以及在本市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在本市管轄海域以外從事前款規定的活動,造成本市管轄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態破壞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條例執行。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將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采取有利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政策和措施,使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第四條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重點海洋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海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第五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管轄海域內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生態修復,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海洋自然保護區和海洋特別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以及其他海洋開發利用活動對海洋污染損害的防治工作。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負責本市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所轄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其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調查處理。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調查處理依法由海事管理機構調查處理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
市水務、交通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第六條 海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海陸統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海洋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整治與陸源污染控制相結合的海洋環境保護機制。第七條 市和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環境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逐步加大資金投入。
本市鼓勵多渠道籌措資金,用于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生態修復。第八條 本市鼓勵海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海洋資源綜合利用,推行清潔生產,防止污染海洋環境。第九條 市和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海洋環境保護意識。
對在保護、改善海洋環境,舉報、制止海洋環境污染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 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第十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和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區劃、全國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本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十一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技術條件,對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擬定本市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十二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監測、監視規范和標準,統一組織本市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監測、監視,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發布海洋環境質量公報。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本市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網絡,實現本市海洋環境監測、監視資料的信息共享。第十三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管轄海域定期組織海洋環境調查評價。調查評價內容主要包括:海洋生物資源、海洋生態狀況,以及重點海域、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況。第十四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風暴潮、海浪、海冰、海嘯、赤潮等突發性海洋自然災害應急觀測、預報、預警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方案,配備應急設施,并將應急方案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遼寧省海洋環境保護辦法(2018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我省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我省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的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在我省管轄海域以外從事前款規定活動,造成我省海域污染或者海洋生態環境破壞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海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節約和保護優先、陸海統籌、綜合治理、自然恢復為主、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根據全省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合理布局,并嚴格遵守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和補償制度以及海洋保護區規定。
入海河口、濱海濕地、自然岸線、砂質岸線、漁業水域等重點海洋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海域,由省人民政府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生態紅線的具體劃定與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條 沿海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負責環境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沿海縣以上負責海洋環境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洋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所管轄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并按照職責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
海事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所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第六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海洋環境保護意識,支持海洋環境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恢復、建設和治理,廣泛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對外合作與交流,促進海洋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第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將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海洋生態建設、海洋環境監測等公益性且屬于政府責任的海洋環境保護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 我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規劃,應當根據國家海洋功能區劃制定。
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海洋環境保護規劃。
重點海域名錄由省海洋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公布。第九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根據我省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技術條件,依法制定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第十條 省、市海洋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國家海洋環境監測、監視規范和標準,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和海洋環境信息系統,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發布海洋環境質量信息。
依照本辦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分別負責各自所轄水域的監測、監視。
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形成的海洋環境監測、監視資料應當納入全省海洋環境監測網絡,實行資源共享。第十一條 沿海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實施防治赤潮災害應急預案和預防風暴潮、海嘯、海冰海洋災害應急預案。
沿海縣以上海洋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赤潮等海洋災害要素的監測、監視,海洋災害的預警、預報和信息發布。發生赤潮等海洋災害時,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逐級上報省海洋環境保護部門。第十二條 沿海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海上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生海上污染事故時,有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將事故的類型、時間、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采取的應急措施等情況,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當地政府應當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
縣以上人民政府對危及人體健康和海洋生物資源的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公眾通報或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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