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打假(商標侵權打假人)
幾百家小超市收到傳票說商標侵權,這屬于職業打假,可以報警嗎?
報警是可以,但不一定有用,
只能說明很多人沒有
這個商標意識,吃一塹長一智。
商標打假和侵權的區別
假冒商標行為是商標侵權行為的一種。兩者相同之處在于,都屬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兩者的區別是:假冒商標行為在主觀上必定故意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和銷售假冒商品,制造、銷售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假冒商標行為必須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而不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也不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而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在主觀上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無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條 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侵權糾紛的處理?
新《商標法》規定了商標侵權糾紛自行協商解決的程序,其目的:
一是鑒于有些侵權行為僅僅侵犯了注冊人的利益,并未給他人帶來損害,注冊人自行協商,可化解因此產生的爭議。
二是可適當減少商標糾紛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投入的精力。
三是當事人通過協商減少商標案件數量,使執法部門更有效地利用好現有的執法資源。但應當注意,自行協商的商標侵權糾紛首先是未構成刑事犯罪行為的糾紛,對以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為主業且數額達到犯罪立案標準的行為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自行協商解決的糾紛案件,其侵權行為一般情節比較輕微,后果不嚴重,可以免予行政處罰,即行政責任可予以免除。
第三,對侵權行為的查處主要目的是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益不受侵害,協商解決即意味著權利人自己已經認為未對本權利造成危害或者危害后果不嚴重,從而放棄了對侵權人追究民事責任的權利。
在執法實踐中可按如下原則掌握:
1、除商標注冊人投訴的案件外,一般情況下,工商機關查辦的商標侵權案件,不主動要求當事人進行協商。如果當事人主動要求協商,可給其一定的期限自行協商,到期未提供已經協商解決的證據,則宜按照商標侵權案件進行行政處理。
2、工商機關接受商標權利人投訴的案件,應當視為權利人已經放棄協商或者已經協商不成了,立案工商部門不再主動進行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和解工作。
3、就商標糾紛已經立案的工商機關,應涉案當事人請求,在未就該案件做出行政處理決定之前,涉案當事人又經協商同意和解的,若其和解未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工商機關可以應其書面請求做出撤案(銷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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