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醫療糾紛最好的方法(醫療糾紛如何解決)
解決醫療糾紛的方式都有哪些
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
1.雙方自愿協商。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并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以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均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糾紛解決的四種途徑,你知道嗎
常見的醫療糾紛解決4種途徑是怎樣的的呢?
1.醫院直接調解:找醫院的醫務科或醫患糾紛辦公室調解。
2.第三方調解,即醫調委調解:找各縣(市、區)政府設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院均有醫調委的聯系電話,免費提供調解服務。
3.醫療事故鑒定,到醫院屬地的衛生局醫政科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4.法律訴訟,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糾紛解決4種途徑
一、醫療糾紛解決4種途徑
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二、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三、醫療糾紛為什么要選擇調解
出現醫療糾紛時,無論是患者還是醫院都希望用最低的成本,最少的力氣解決問題。比起調解和訴訟的麻煩,和解最直接便捷。另外,醫院也不希望將事態擴大,影響醫院的正常工作,也往往愿意和解。但是,這只限于一些小的案件上,雙方對爭議事實和權益處置規則的認識趨同,或者爭議主體至少一方形成利他的意識及實施行為。但是,在實踐中,為了減輕醫院私了的壓力,醫院自行和解受到一定限額的限制,有的醫院規定和解限額在一萬元之內。患者有時也會抓住和解的機會,跟醫院鬧,這時和解就難以達成。而當醫療糾紛讓醫院疲憊不堪時,它們也會選擇踢掉皮球,將之推給第三方調節機構或者院。
醫患雙方因為醫療糾紛僵持不下時,會考慮醫療調節機構。但是訴訟成本較高,不到萬不得已,沒有人會輕易選擇。目前,我國各地都在呼吁建立第三方醫療糾紛調解中心。但是,它的作用有沒有充分有效地發揮出來?第三方調解中心的強制裁決力不強,實際上只能扮演“和事佬”的角色,因為,其中的成員大多是從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醫院退休的工作人員,關系圈強,而醫療專業性和法律專業性卻不強,所以,它在處理一些爭議較小的案件時發揮作用,對于一些涉及到重大利益的案件,往往客觀和公正不足,欠缺患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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