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經濟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有關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正確答案]
(1)汽車買賣合同有效。因為雙方主體資格有效,訂立合同的程序、標的物均合法。
(2)卡車受損應由工廠承擔責任,因為根據《合同法》142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本題卡
車尚未交付,受損的風險應由工廠承擔。
(3)甲不能請求雙倍賠償。因為甲與工廠之間的汽車買賣合同關系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
(4)甲有權要求退車,因為根據《合同法》111條的規定,受害人有權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
(5)甲不能既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同時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因為根據《合同法》116條的規定,不能同時選擇兩種罰則。
(6)甲可以請求工廠賠償經營損失。因為根據《合同法》113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
償額應相當于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7)甲可以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的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因為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這兩種違約金分別
適用于不同的情形,對應于兩種不同的違約行為。
[考點集成]
合同的生效要件:主體合法;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法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標的確定可能;訂立程序合法。合同的生效時間: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合同生效;(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生效時間為辦理完畢批準、登記手
續的時間。(3)附條件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時間為條件成就時間;(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
限屆滿時失效。
違約責任應注意兩個原則:一是過失責任,即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只有其有過失,他才承擔賠償他人損失的責任。
二是填平原則,即經過救濟之后,沒有違約一方所得到的結果相當于合同已履行的結果,也即沒有違約一方當事人不能因為對方違約所獲得
的賠償超過合同實際履行可能給帶來的利益。
合同法案例分析
1、食品公司的發函屬于要約邀請。沒有明確的價格只是一種買賣意向
2、3家水泥廠的回函屬于要約,有明確的價格,且根據食品公司的發函有了數量和型號,合同的基本條款都有了
3、建設水泥廠與食品公司的合同不成立,因為建設水泥廠只是要約,沒有食品廠的承諾。

合同法 案例分析
答:
1、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系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貫穿于合同法始終的根本原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1)平等原則,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2)自愿原則,指合同的簽訂必須自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非法干預;3)公平原則,指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應當有公平性;4)誠信原則,指雙方當事人就本著誠實、講信用的精神簽訂和履行合同;5)維護公序良俗原則,指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
以上基本原則是一個整體,不可偏廢。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都要考慮到。從本案看也不例外:首先要看雙方地位是否平等,即李某在購買花瓶時有無利用一些因素形成地位方面的優勢;其次要看趙某的賣出行為是否完全自愿,有無被強迫或者欺騙;其三要看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是否公平,李某有否支付對價;其四要分析趙某是對某些信息不了解造成對自己出售花瓶的錯誤認識還是見李某獲利后產生的悔約心態,最后還要考慮該合同是否符合其他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的評價。
2、趙某的訴訟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另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條規定的撤銷理由是指一方當事人的觀點,而非已經被確定的事實。即一方當事人只要認為合同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就可以訴訟。
3、從本案的情況看:趙某家中的花瓶是祖傳的,是清朝的。根據法律、法律的規定可以買賣。符合公序良俗原則。從買賣的過程看,趙某由于是祖傳花瓶,當然知道花瓶的來源及價值。李某在購買過程中也沒有強迫和誤導(欺騙)行為。1.5萬的價格也說明當時趙某賣出時不是當作日用品出售的,而是知道賣的古董價。可見交易雙方地位平等,趙某屬于自愿的。符合平等自愿原則。古董的拍賣價格是一種隨拍賣市場需求隨時發生變化的價格,并非古董的真實價值。不知道拍賣價格并不屬于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范疇。所以,
法院應判決合同有效,駁回趙某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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