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2022拆遷補償價格表)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以國有土地房屋為例)
為實現城市更好的規劃發展,許多城市都在進行著房屋土地的征收改建,這對于當前經濟化社會的發展成為了必要的手段之一。為保證征收結果的公平,我們應當參照一定的標準合理的對房屋進行征收評估補償。針對不同功能類型的房屋應該參照不同的評估辦法來進行評估。這樣才能夠保證評估結果的有效性合理性。下面我們就來介紹一下房屋征收的評估辦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保證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第五條 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一標準。
第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范圍、評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內容。
通過上述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針對征收的房屋,如果有產生交易的,我們應當采用市場法評估。如果有經濟收益的,我們應當采用收益法評估。如果是在建工程的話,我們可以采用開發法評估。針對不同類型的房產交易,我們應當采用不同的方法進行評估,在評估的時候我們也可以選用兩種以上的評估方法綜合評估,然后給予征收的房屋一個合理的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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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介紹(國有土地上與集體土地)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具體可以分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以及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等方面的內容,接下來小編就要為大家詳細介紹包括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適用范圍、法律依據和職責分工及原則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介紹這兩個板塊在內的內容,大家可以根據自己實際的情況的不同選擇了解以下文字圖片內容信息。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建部)2011年6月3日公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辦法規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并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后,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1)、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已被征收為國有土地上原集體建設用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對被征收人重新調整宅基地或者集體建設用地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5、47條規定,國家可以按審批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并對地面房屋及附屬物進行公平補償。
(3)、職責分工及原則
1、縣土地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建設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與補償工作以及集體建設用地征收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縣建設部門指導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工作。
征收與補償工作及宣傳解釋工作。
屬地人民政府可以將房屋征收與補償中相關技術或勞務服務委托社會組織,按合同約定支付技術、勞務服務費用。
2、縣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3、相關稅費優惠政策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規定執行。
以上我們為大家詳細介紹了關于“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中包括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適用范圍、法律依據和職責分工及原則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介紹這兩個板塊的內容。通過以上文字圖片的介紹,我們了解到不同場景下的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根據實際的情況而在適用范圍等等方面有所差異,大家應該根據自身的情況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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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征收評估辦法
2011年1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公布實施后,原《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顯然已經不適用新的《補償條例》。住建部昨天發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簡稱《評估辦法》),確定了在新條例下房屋征收補償的評估辦法。該《評估辦法》從6月3日開始實施。該同時規定2003年12月1日原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同時廢止。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其實在《評估辦法》公布之前,建設部就出臺了該《評估辦法》的征求意見稿。正式的條文改動不是很大。華律網希望該《評估辦法》能夠起到規范征收房屋評估行為的作用。
評估完全遵循市場價格
原拆遷條例及《指導意見》確定的拆遷房屋的價格是參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和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狀況進行。(《指導意見》第14條)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對此《評估辦法》第30條進行了細化——“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評估時,還要考慮到區位、用途、建筑結構等影響價值的因素。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行為,保證房屋征收評估客觀公平,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房地產估價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估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評估價值和測算的市場價格進行復核評估和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鑒定業務;與房屋征收部門有關人員、被征收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被征收人的,應當回避;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評估結果或者鑒定意見無效。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評估、鑒定行為和結果。房地產估價機構、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評估、鑒定行為和結果的干預。
第四條承擔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投票、抽簽、搖號等公開、公平、公正方式選定。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推薦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供當事人選擇,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參與評估活動。
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采取迎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要求、惡意低收費、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第五條房地產估價機構選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書面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制定。
第六條同一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大的,可以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共同承擔。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擔同一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等進行溝通協商,執行統一標準。
第七條對于承接的房屋征收評估項目,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指派與房屋征收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評估業務。
第八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因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征收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地產權屬和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九條房屋征收評估費用和專家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房屋征收評估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標準執行,專家鑒定費用參照評估費用收取。
第十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在評估業務完成后30日內將房屋征收評估報告報其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同級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備案。
第十一條在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中,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違反本辦法的,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罰,記入其信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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