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安徽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婚假)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戶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第四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 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八條 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對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予以保護和獎勵。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人口發展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的措施。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選配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城市社區組織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服務體系。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務公開的內容,做好計劃生育宣傳、信息通報和計劃生育獎勵與優待落實的有關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門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日常工作,其報酬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第十四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實行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確定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第十五條 計劃生育協會應當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發揮會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傳、服務和監督作用,協助政府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應當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第十七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開展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國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安徽省計劃生育條例(1999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居住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我國公民和常住戶口在我省的公民離開我省的,均應遵守本條例。
一切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夫妻雙方的義務。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孩子;禁止計劃外生育。第四條 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堅持與發展經濟、與幫助公民勤勞致富、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并制定和負責實施本地區的人口計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計劃生育協會工作,發揮各級計劃生育協會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帶頭、宣傳、服務、監督、交流作用。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的計劃生育工作。
公安、工商、勞動、民政、衛生、建設、人事、財政、農業、教育等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團體和組織,應協助政府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第七條 國家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二章 生育調節第八條 已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有下列情況之一,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可以有計劃地安排: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三)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從港、澳、臺地區來本省定居不滿6年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只生育一個孩子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是有兩個孩子的喪偶者;
(六)婚后不育,經鑒定為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后,女方又懷孕的;
(七)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八)殘疾軍人和因公致殘人員,殘疾等級在二等乙級以上的;
(九)礦工井下作業連續5年以上,并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十)農村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的;
(十一)農村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僅適用姐妹中一人);
(十二)大山區鄉,女方為農業戶口,其他地區夫妻雙方均為農業戶口且從事農業生產,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符合本條前款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再生育的按計劃外生育處理:
(一)農村夫妻一方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批準的聘用制工作人員的;
(二)懷孕后無正當理由擅自引產的;
(三)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自報嬰兒死亡但查無實據的。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再生育的按計劃外生育處理:
(一)除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外,符合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收養或者送養一個孩子的;
(二)符合生育兩個孩子的夫妻生育、收養、送養合計已達兩個孩子的;
(三)符合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夫妻生育、收養、送養合計已達三個孩子的。第十條 實行生育證制度。
依法確立夫妻關系,初次生育的,在孕期內,憑結婚證和雙方單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證明,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生育證。
要求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須在前一個孩子滿3周歲后,由雙方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證明,經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領取生育證后方可懷孕、生育;但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除外。
生育證審批時限,從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孩的不得超過20天,二孩的不得超過40天;但需進行病殘兒鑒定的除外。
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基層單位應及時將生育證發放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生育證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第三章 節育第十一條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參加孕情檢查,落實有效避孕節育措施。已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應采取長效避孕措施;已有兩個孩子的夫妻,提倡一方落實絕育措施。計劃外懷孕的,必須及時終止妊娠。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016)
一、將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二、刪去第十八條。三、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過兩個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四)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四、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五、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病殘兒鑒定、手術并發癥鑒定,不得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證明。”六、刪去第三十四條。七、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二十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八、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該條中“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子女滿十六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九、刪去第四十六條。十、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分別對夫妻雙方,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超過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遞增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十一、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十二、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享受本條例規定的相關獎勵優待。”十三、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條,第三項修改為:“進行虛假醫學鑒定、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十四、本決定自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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