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以取得利潤并分配(典醒你我)
【法典條文】
第七十六條 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界定營利法人內涵與外延的規定。
【精解提煉】
1、營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其他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利潤是指資本的增值,營利法人的出資人設立營利法人的根本目的是為了自己獲取收益,其除了要求法人要獲得利潤外,還要求法人將獲得的利潤以合法的方式分配給出資人。判斷營利法人的標準是營利法人成立是否以獲得利潤并分配給出資人為目的。
2、營利法人主要包括三大類型即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據公司法成立等公司。其他企業法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之外等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農村集體所有者的鄉鎮企業等。其他營利法人是指非企業營利法人,如營利性民辦學校。
3、傳統民法理論存在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分類。社團是人合團體,其存在可能以公益為目的,亦可能以營利為目的。財團法人是指實現捐助者特定目的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財產集合,財團法人通常為非營利法人。
4、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成立目的不同,決定二者權利能力、成立條件、組織機構、內外關系等存在區別。在權利能力方面,營利法人可以從事經營活動,并將利潤分配給出資者;非營利法人原則上不能從事經營活動,即使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分配利潤。營利法人依法登記成立,非營利法人有的依法登記成立,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營利法人應設立權利機構、執行機構,非營利法人不一定都有權利機構,有的只有決策機構。營利法人應向出資人分配利潤和剩余財產,非營利法人不得向出資人或者設立人分配利潤或者剩余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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