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強制拆遷侵犯了公民什么權利)
強制拆遷怎么處理
強制拆遷違法可以撥打國土部的法律熱線12336,或者直接向當地國土部門反映情況,強制拆遷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可以依法向轄區法院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強制拆遷的法律規定
合法強制拆遷的手續主要有:一、政府決定責任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在15天前通知被拆遷人,認真宣傳說明,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己搬遷。二、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期限內未自動搬遷的,人員可以正式實施強制搬遷。三、強制拆遷時,應組織街道事務所(居民委員會),拆遷部門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公證部門保全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的物品。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必須出席。當然,如果不拒絕出席,就不會影響執行機構的執行。四、強制撤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撤銷人員。如果不拒絕,公證員必須在記錄中記載。公證員必須組織對所有物品進行逐一檢查、檢查、登記、分類圖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兩名在場者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者簽署記錄。被拆遷人拒簽字的,公證員應在備案中注明。五、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往指定處,交給被執行人接受。如果不能及時交給被拆遷人,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并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收取物品。逾期未收到的,拆遷人應存款。六、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領取。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