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刑事辯護名詞解釋)
什么是刑事辯護,有哪些種類
刑事辯護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
刑事辯護的種類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辯護可以分為:
1、自行辯護,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進行的辯護;
2、委托辯護,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或者近親屬等進行的辯護;
3、指定辯護,即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律師辯護人。
按照辯護方向可以分為:無罪辯護、罪輕辯護、指控罪名不成立辯護。
辯護人的職責是什么
(一)辯護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根據事實”,就是要實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而不是猜想、推測,更不是憑空捏造。“根據法律”,就是在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以法律作為辯護的準則和依據,無論是無罪、有罪、罪輕、罪重,都要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根據事實和法律”,是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準則。但如果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減輕處罰而弄虛作假、違背法律,則不能認為是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是正當履行職責。
(二)辯護人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這是辯護人應當進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辯護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惟一正確的途徑。“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就是說辯護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證人進行調查并收集有關證據材料時,要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注意了解和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雖有犯罪行為但同時具有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各種證據,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沒有、表現,在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等,并向司法機關提出有關證據和辯護意見。
如何進行刑事辯護?
刑事辯護通常是由專業的刑辯律師進行的,因為律師要比普通人更清楚要如何進行辯護,才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同時也能根據自己所學為犯罪嫌疑人爭取更多的利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刑事案件辯護詞怎么寫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現如今的刑事案件 辯護詞 怎么寫呢?你好,刑事案件辯護詞參考如下: 辯護人 認為: 公訴 機關所指控被告人 所涉嫌的 罪名 ,存在 事實不清、 證據 不足情況,理由如下: 一、本案關于被告人 有罪的幾個主要證據均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 1、關于 公安局 分局交通支隊出具的第 號 交通事故認定書 ,存在如下問題: 第一、關于 交通事故 基本事實部分: 第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錯誤: 第三、適用法律錯誤: 《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45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逃逸是交通事故發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2、關于 證人 證言真實性存在如下問題: 3、關于 公安局 分局法醫檢驗鑒定所出具的尸體檢驗鑒定書,存在如下問題: 首先, 其次, 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駕駛行為已構成 交通肇事罪 1、從主觀方面看:被告人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2、從客觀方面看:被告人客觀上無違法行為 3、從因果關系方面看: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駕車拖帶所致 根據我國《 刑法 》133條規定,交通肇事罪系 過失犯罪 ,結果犯罪。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駕車輛與受害人接觸致死的結果。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我國《 刑事訴訟法 》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必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 刑罰 ”。 三、本案的其他主要情節 1、 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告人主動報案 2、 被告人表現一慣良好,無違法違紀行為 3、 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積極對受害人家屬進行民事賠償 以上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結合本案證據及具體情節,查明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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