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內容)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2014)
一、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結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經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雙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的。”二、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夫妻雙方是農民,除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的。”三、將條例中“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流動人口暫住證”修改為“流動人口居住證”。四、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2016)
一、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公安部門應當協助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對辦理成年流動人口居住證的,應當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社區)。”二、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辦理成年流動人口營業執照的,應當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社區)。”三、將第十九條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監督用工單位在辦理成年流動人口用工手續時,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社區)。”四、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配合衛生和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少數民族實行計劃生育、優生優育,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少數民族貧困家庭給予重點扶持。”五、將第三十二條與第三十四條合并作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四)已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子女,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六、將第三十三條與第三十九條合并作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公民依法結婚后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憑個人身份證明、結婚證明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登記,免費領取服務證;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辦理《計劃生育證》。”七、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八、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將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九、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為:“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十、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堅持避孕為主。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兩個子女的,或者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提倡使用長效避孕節育措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應當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懷孕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十一、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孕情、環情檢查等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十二、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的“農民、城鎮居民”修改為“其他城鄉居民”。十三、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接受節育手術后,因特殊情況且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的,需持有《計劃生育證》,醫療機構方可施行恢復生育手術。”十四、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條,其中的“農民、城鎮居民”修改為“城鄉居民”。十五、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以及依法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繼續享受原有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十六、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為農村中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推行養老保險制度及提供其他社會保障。”十七、將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應當為農村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戶、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二女戶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繳納需要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十八、將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登記結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2019年全面兩孩將施行 生二胎的好處與壞處分析
全面兩孩元旦施行是真的嗎?全面兩孩元旦施行是不是真的?全面兩孩元旦施行是真是假?下面跟大學高考一起來看看。
全面兩孩元旦施行是真的嗎:是真的!
據鳳凰新聞報道12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在北京召開。
會議上審議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擬于1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草案如獲通過,“全面兩孩”政策明年元旦開始即可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內容:
一、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中國現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指出,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修正案草案將上述條款的規定修改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草案同時明確,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二、完善獎勵保障等計劃生育配套制度
1、修改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保障措施,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同時明確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法律修改前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獎勵扶助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父母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
2、根據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新形勢,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3、根據生育政策調整,配套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刪除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等帶有強制性服務色彩的內容,規定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草案還明確規定,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草案并列明違反上述規定行為的相應法律責任。根據草案,未經批準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實施代孕等行為將根據情節處以罰款、吊銷執業證書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相關:生二胎的好處和壞處
生二胎的好處一:
讓第一個孩子不孤單。特別是對于80后的一些獨生子女爸爸媽媽來說,自己作為獨生子女,感覺從小到大總是一個人孤孤單單的,有喜悅有心事也沒有人一起分享分擔。一點都不熱鬧好玩,羨慕別人有兄妹的人。所以總想讓孩子有個伴兒,總比一個人要好,將來長大了,也能互相幫忙,也能多個親人多個親戚,多走動一下。
生二胎的好處二:
讓父母老了的時候感覺有點依靠。如果只有一個孩子的話,將來出去上學了工作了,說不定外地安家了,父母在家,家里毫無生氣,沒有人陪伴在身邊,好黯然的樣子,多一個孩子,說不定總有一個可以留在身邊,老了的話,也不會覺得那么失落寂寞了。有子女在身邊,端茶倒水,感冒病痛,也有個人照顧幫忙。
生二胎的好處三:
讓心靈上感覺更圓滿。有些家庭,如果有了個女兒,可能再想生個男孩,湊成個好字,雖然說生男生女都一樣,不過有些鄉村的地方,特別是一些老人更喜歡孫子,可能會給媳婦施加一些壓力,讓她生第二個。這樣,如果正好生了男孩,家人就會感覺到非常有面子,非常圓滿。據說現在男孩比較女孩多,不知道是否是這樣的數據呢。
生二胎的壞處一:
家庭負擔更重了。從生下來,到讀大學,都是要花錢,而且還要花很多錢的,奶粉總要買的吧,別人上了早教班,培訓班,什么的,估計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還有衣食住行。可能本來打算存下來做別的一些錢,都要拿出來撫育孩子了。生了二胎之后,媽媽們買化妝品,買衣服估計就不會像以前那么無所顧忌了。
生二胎的壞處二:
時間上精力上要付出更多。我看到小區里生二胎的媽媽,特別是孩子還比較小,而且老人又不能幫忙的話,丈夫要上班,完全自己一個人支持著家啊,又要顧及大孩子的學習,生活,又要帶小的孩子。每天忙焦頭爛額,昏天黑地,頭發都沒時間梳,更別說擁有自己的休息時間了,全天24小時為孩子服務,而且還吃不飽飯睡不好覺的。要為孩子操心更多。
生二胎的壞處三:
影響家庭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本來家里打算拿一些錢出去旅游一趟,玩一趟的,然后有了二胎之后,就不可能出去了。生活負擔加重了,在工作的父母更要勤奮的工作掙錢養家。據說,附近有個開了小超市的老板,第一胎生個兒子,想要再生個女兒,誰知道又生了一對雙胞胎兒子。結果,孩子的媽媽覺得生活壓力太大,選擇了離婚。不過,這樣的畢竟是少數吧。
說了這么多,其實作為年輕的父母,可能每個人的家庭情況不同,生二胎也確有利弊。如果雙方的老人都比較有空余時間可以幫助帶孩子,而且家里的條件也還不錯的話,也是可以選擇二胎的。只要自己覺得可以就行,需要自己考慮清楚去做認真的決定。每個人的幸福觀念不一樣。一胎的家庭,也有非常多幸福的家庭!當然,也見過很多生了二胎也過的非常幸福美滿的家庭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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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21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八條 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第九條 國務院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第十一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第三章 生育調節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2021)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三、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貧困地區”修改為“欠發達地區”。四、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五、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六、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國家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國家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國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托育機構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十一、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刪去第四款,將第五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十三、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將其中的“獎勵”修改為“獎勵和社會保障”,“較大的市”修改為“設區的市、自治州”。十四、將第五章章名修改為“計劃生育服務”。十五、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十六、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托育機構有虐待嬰幼兒行為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不得從事嬰幼兒照護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八、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刪去第四項中的“或者社會撫養費”,將“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將其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十九、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二十、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本法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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