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審理(合并審理的案件仍應分別判決)
民訴法關于合并審理的規定
合并審理,就是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訴合并在一個程序中進行審理。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并審理的目的,在于既能貫徹“兩便”原則,減輕當事人和人民法院不必要的訟累,從而節省人力,物力、財力;又能防止法院在處理有關聯的問題中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從而保證法院裁判的正確性和統一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合并審理的適用條件
【法律分析】:合并審理的適用條件有幾點:1、受訴法院對幾個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并且必須是適用于同一個訴訟程序; 2、幾個訴訟標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提出;3、原告或被告的近親屬對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關聯的訴訟標的;4、限制條件,會造成以非對非、消極對待糾紛的處理等新的社會矛盾的產生,因此,對合并審理的條件應作適當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合并審理
合并審理 ,就是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訴合并在一個程序中進行審理。 民事訴訟法 規定合并審理的目的,在于既能貫徹“兩便”原則,減輕當事人和人民法院不必要的訟累,從而節省人力,物力、財力;又能防止法院在處理有關聯的問題中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從而保證法院裁判的正確性和統一性。在審判實踐中,由于 民訴法 對合并審理的規定過于原則,加之一些審判人員片面理解,時常出現應當合并審理的案件卻分別審理,造成重復 訴訟 ,加重了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訟累,民事訴訟法合并審理也不利于全面、徹底、公正地解決糾紛;而有的不應當合并審理的案件卻被生拉硬扯在同一個程序中進行審理,致使法律關系復雜化,案件審理曠日持久,難下決斷,或者囫圇吞棗,盲目下判,明顯違反法律的規定。筆者試就民訴法的有關規定及司法解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對合并審理的種類、條件及應當注意的問題略述管見,以供參考。
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哪些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分為兩種:一種是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的訴訟;
另一種是普通共同訴訟,又稱一般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民事案件合并審理開庭程序
法律分析: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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