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公平補償責任,公平補償原則適用情形?
民法典的公平補償責任,公平補償原則適用情形?
公平補償責任,是指在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又對受害人顯失公平時,依公平原則在有關當事人之間分配損害的歸責原則。公平補償規則并不是侵權法的一個歸責原則,而是獨立于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原則之外、在兩原則不足以公平調整某些利益關系時的補充性法律規責。所以在性質上,此時的責任性質不是賠償,而是補償。《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了多處受益人或者行為人的公平“補償”義務,構成了我國民法上的補償義務規則體系,這些規定與《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一道,構成了對于受害人權益受到侵害后的立法救濟體系。
公平補償責任是一項適用彈性較大的規則,也是對我國侵權責任法歸責原則體系的有力補充,它既能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能及時地解決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防止事態擴大和矛盾激化。公平責任的適用,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得他們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地作出評判,充分體現了司法實踐中所貫徹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但哪些侵權案件可以適用公平責任,法律并無明文規定,《侵權責任法》也不可能窮盡所有的侵權紛爭,而在司法實踐中,學者們對此也頗有爭議。筆者認為在以下幾種情形下可以適用公平補償責任:
一、因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
緊急避險是一種合法行為,采取緊急避險行為的人是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更大損失,在不得以情況下而采取的犧牲較小利益、保全較大利益的行為。《侵權責任法》第31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所以,在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情況下,緊急避險人或他人從緊急避險行為中受益,可基于公平考慮,對受害人給予適當補償。
二、監護人無過錯時被監護人對他人造成的損害。
《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無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只有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能夠證明其已盡到監護責任而沒有過錯的情形下,才可以適用公平分擔損失,補償受害人損失,否則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要求監護人承擔責任。
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時對他人造成的損害。
《侵權責任法》第33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只有當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暫時心智喪失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適用公平分擔損失規則對受害人予以適當補償。比如碼頭上搬運工不知自己有病,在搬運木料的過程中暈倒,掉下的木料剛好砸傷乘客的腳,雖然搬運工對砸傷乘客的腳這一損害行為沒有過錯,但是乘客畢竟受到損害,此時適用公平分擔損失規則既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能有效得平息紛爭。
四、具體加害人不明對他人造成的損害。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在無法具體確定加害人的情況下,為保護公共安全,最大限度地保護無辜受害人權益,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而非賠償,也體現了公平分擔損失規則。
五、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
在此情況下,即使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但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六、幫工人因幫工活動受到損害的。 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而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原則上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而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也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上述(五)、(六)種情形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規定,雖未被這次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吸納,但并不意味《侵權責任法》否定或者放棄了類似糾紛解決的規則,相反,適用《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的公平分擔損失規則就能夠很好的解決類似糾紛,這也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將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七、適用于因意外情況造成的損失。
一方面受害人因意外事故的發生遭受無辜損害,另一方面受害人的損害與致害人有關,但是損害的結果是因由不能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只能適用公平分擔損失規則,由行為人對受害人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為了什么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爭取證明不動產或者動產的領導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民法典補償責任的適用情形?
(一)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屬于違法借貸,出資人收取的高額利差應充抵本金,出資人、金融機構與用資人因參與違法借貸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出資人未將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而是依照金融機構的指定將資金直接轉給用資人,金融機構給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定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資人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機構對用資人不能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
(五)因監護人身份而承擔補充責任。我國《民法典》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
(六)因出具虛假驗資證明而對企業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問題’的復函指出:“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應當先由債務人負責清償,不足部分,再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證明資金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七)因擔保而承擔補充責任,如一般擔保責任。
(八)投資人實際投入資金與注冊資金不符的,應該在投入資金不足的范圍內對企業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九)投資人抽逃注冊資金的,在抽逃資金范圍內對企業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十)在企業被撤消、吊銷或歇業后,投資人無償接收企業財產的,由投資人在接收財產范圍內對企業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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