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莉華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內容
魏莉華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內容?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含有產品質量法嗎?
沒有。
民法典的內容包括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與產品質量相關的條文主要分布于《民法典》第三編“合同”和第七編“侵權責任”中的第四章“產品責任”,前者適用于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包括質量缺陷和質量瑕疵,兩者的區別評析詳見本文第二節)時合同當事方如何解決糾紛及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而后者適用于產品出現質量缺陷時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
民法典461條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1.安全保障權: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知情權:即消費者有權知悉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
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由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有權獲得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消費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獲得知識權:消費者有權獲得自身消費及權益保護方面有關的知識。
8.受尊重權:消費者的人格尊嚴、風俗習慣受尊重。
9.監督權:消費者享有權監督、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10.個人信息保護權。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及隱私受保護,在個人信息被過度收集、使用時,有權要求商家或信息收集者刪除信息、停止侵害,并可依法要求賠償。
民法典225條原文?
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轉讓人將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交付給受讓人的,應當認定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條件。
二: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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