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風港原則(避風港原則案例)
避風港原則與紅旗原則是什么?
避風港原則與紅旗原則是:
1、“避風港原則”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只有在知道侵權行為或侵權內容的存在后才有義務采取措施,如刪除、屏蔽或是斷開鏈接等。如果在明確知道侵權事實后,仍不及時采取相關措施,則需要承擔責任。
2、“紅旗原則”是指當侵權事實顯而易見,像“紅旗一樣飄揚”時,網絡服務提供者不能假裝看不見,或者以不知道侵權為由推脫責任。即在按常理和應盡的基本審慎義務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卻不刪除鏈接,即使權利人沒有發出刪除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實際上,“紅旗原則”是“避風港原則”的例外,或者說當符合一定條件時,網絡公司不得以“不知道”“未接到通知”等為由,不履行對侵權作品的審查及刪除鏈接義務。上述案件,法院就是按照“紅旗原則”做出了判決。
避風港原則的原則簡介
避風港條款最早來自美國1998年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 。最早適用于著作權領域,后來由于網絡中介服務商沒有能力進行事先內容審查,一般事先對侵權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規則,是對網絡中介服務商間接侵權責任的限制。大意即“網絡服務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錄、索引、超文本鏈接、在線存儲網站,如果由于其鏈接、存儲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在其能夠證明自己并無惡意,并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或者內容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對于“避風港原則”的吸收和立法,主要體現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相關條款中。《條例》分別針對提供網絡自動接入或傳輸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自動存儲服務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出租服務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等ISP在什么條件下可以免責,能夠享受避風港待遇作出了規定,詳細規定和條件可以參看《條例》第20、21、22、23條相關規定。

民法典避風港原則變化
民法典中的“避風港原則”,對于權利人、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指引做出了體系化的規定,較好地權衡了三方的權利義務,既有利于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保護,亦有助于權利人、網絡用戶對于自身權益的維護,對比現有規定有了較大的進步,期待后續根據民法典規定出臺相應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對“避風港原則”進行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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