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適用要符合什么要求,民法典關于證據適用的規定?
民法典適用要符合什么要求,民法典關于證據適用的規定?
1、客觀性。
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于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
2、關聯性
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系。也就是說,只有對于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直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3、合法性
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實施好民法典的必然要求?
實施好民法典,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必然要求。以人民為中心,就要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的權利。民法是權利法,是由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社員權等構筑起來的權利大廈。人民的核心利益和重大關切主要體現在形形色色、內容各異的權利當中,人民的權利得到了實現、維護和發展,其根本利益也就得到了保障。民法典不僅吸收了既有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權利,而且根據時代發展增加了隱私權、居住權、土地經營權等權利,進一步豐富了民事權利種類。實施好民法典,需要認真對待權利,尤其要呵護好“新生”權利,創造、完善權利實現的條件,營造良好環境。
以人民為中心,還要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已被民法典納入保護范圍的利益。我們常說的保護民事權益,既指保護民事權利,也包括對民事利益的保護。民事權利在民法典中有確切的名稱,如生命權、名譽權、隱私權、所有權、著作權、股權等,而民事利益是指被納入民法保護范圍,但尚未成長為權利的重要利益。例如,在民法典正式接受隱私權為獨立權利之前,隱私利益已經得到了保護。民法典并未確定個人信息權,但卻用10個條文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這說明個人信息已經被納入民法保護的重大利益范圍。
民法典適應什么的需要?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民法總則雖說是直接保護各種民事主體的基本權利和利益的,但民事主體也是要適應這個時代的需求的。
民法典實施前受理的案件適用?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以解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有關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問題。《規定》明確了民法典適用的時間效力的兩項基本原則、三項例外原則及溯及適用的具體規定,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為基本原則,以“有利溯及”、“空白溯及”、“跨法從新”為例外原則。
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它的頒布是新中國法治百年進程中的一樁盛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完成新法與舊法的平穩過渡,保障新法的正確適用,理清民法典的溯及力問題,具有很強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什么是法律的時間效力
法律的時間效力,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
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一部新法實施以后,對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未確定的行為是否具有效力。如果具有法律效力,就有溯及力;相反,就沒有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一個原則。溯及力問題不只是在民事法律,在刑法、行政法中也經常遇到。例如我們熟知的刑法中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依新法處理。從舊兼從輕原則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適應實際的需要,為絕大多數國家刑法所采取,我國刑法亦采取此原則。
如何解決新舊法銜接
新舊法銜接問題,是每個法治國家在頒布新法之后,在司法機關內部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如何保障新法在司法機關的統一正確實施,各個國家采用的方式不盡相同。例如德國在頒布民法典的同時,還頒布了《德國民法典施行法》,是具有代表性的規定適用民事法律時間效力的單行法。我國為解決新舊法律銜接適用的問題,通常采用制定配套司法解釋的方式,例如《合同法》解釋(一)中就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和時間效力問題,規定了訴訟時效條款。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規定》),以解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有關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問題。該《規定》是關于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釋,也是唯一一部專門規定適用民事法律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
《規定》明確了民法典適用的時間效力的兩項基本原則、三項例外原則及溯及適用的具體規定,即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為基本原則,以“有利溯及”、“空白溯及”、“跨法從新”為例外原則。
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基本原則
《規定》在第一部分“一般規定”的第一條和第五條,明確了必須適用及不適用民法典的兩種情況,確立了民法典的時間效力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為基本原則。
法不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是指國家不能用當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由于人們過去從事了某種當時是合法但是現在看來是違法的行為而依照當前的法律處罰他們。這一原則始源于羅馬法,確立于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在我國,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同樣適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規定》第一條規定了,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符合我國《立法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與法律的可預測性密切相關,堅持法不溯及既往,使民法典的適用可以平穩過渡,不至于使普通人的生活在一夜之間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大部分人仍可以依靠民法典施行之前的行為取得符合自己預期的結果。而第一條中的除外規定,又為其他例外原則的施行留下空間。
既判力高于溯及力
既判力,即判決實質上的確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終局判決一旦生效,當事人和法院都應當受該判決內容的約束,當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訴訟中主張與該判決相反的內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訴訟中作出與該判決沖突的判斷。具有既判力的裁判,具有遮斷后訴與拘束后訴的效果,一方面體現了法的安定性理念對當事人訴權自由的限制,另一方面意味著前訴的既判事項在后訴中不可被推翻,強調法的安定性與訴訟經濟。既判力的效力高于溯及力,意味著新法不能溯及已經生效的裁決,即便新法對一方當事人有利。因此,從已經生效裁判獲取合法利益的人們,不必擔心因民法典的施行而喪失合法性。
依據《規定》的第五條,民法典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表明溯及力的適用前提是尚未審結的案件,對于已經終審的案件,即使進入再審程序,也不具有溯及力。因此,《規定》第二十八條進一步明確了溯及力只限于未經審理和正在審理中的案件,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民法典時間效力的例外原則
現實生活紛繁復雜,為了實現實質正義,有規則就會有例外。因此,《規定》在樹立民法典不溯及既往為基本原則的同時,還規定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為有利溯及、空白溯及、跨法行為從新等例外情形預留了空間。
有利溯及原則
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法律,按其效果,可分為“不利溯及”和“有利溯及”兩類?!安焕焙汀坝欣钡膮^別并非法律規范是否賦予權利或施加義務,而是對新、舊法律效果的比較。如果變更后的新法溯及既往會減少甚至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舊法取得的權利和利益,或者施加新的義務和責任,則為“不利溯及”;如果新法溯及既往會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或者減少、免除他們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則為“有利溯及”。
“不利溯及”不但會損害人們的信賴利益,而且會有損人們對法律的信仰,所以為法治社會所不許;但“有利溯及”,則無上述弊端。因此,不溯及既往原則作為源于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制度,只限制“不利溯及”,并不限制“有利溯及”。
我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一般把這種情況叫做有利溯及。民法典為了更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作了很多新的規定,其中一些新的法律規定是可以溯及適用的?!兑幎ā返诙l、第三條規定了適用有利溯及原則的條件。
適用民法典有利溯及原則有三個條件:第一、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第二、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第三、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適用民法典有利溯及原則,具體體現在《規定》的第七條流押、流質條款的效力,第八條無效合同的補正,第九條格式條款未盡提示說明義務的效力,第十三條繼承權和受遺贈權喪失及恢復,第十九條高空拋物。常常有學者將第八條無效合同的補正單獨視為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例外,稱為合同有效優先的例外。其實,該條規定的目的仍為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本質仍為有利溯及。
空白溯及原則
空白溯及,也稱為新增規定溯及,源于法官不得拒絕裁判的規則,因為法律事實發生的當時沒有法律規定,而民法典對此作了規定,為方便法官裁判,同時為保證裁判標準的統一,有必要統一適用民法典的規定進行裁判,除非存在除外情形。
《規定》第三條規定了空白溯及原則及其例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條“可以適用”的表述并非賦予法官可以選擇適用或是不適用的權利,因為在該司法解釋第二部分規定的空白溯及的具體情形時,均使用了“適用”的表述。所以此處“可以適用”應當理解為除非存在本條規定的三種除外情形,否則應當適用。
適用民法典空白溯及原則,具體體現在《規定》的第六條損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權及社會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第十條直接以起訴方式主張解除合同、第十一條合同僵局的破除、第十二條保理合同、第十四條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繼承、第十五條打印遺囑的效力、第十六條自甘風險、第十七條自助行為、第十八條好意同乘。
跨法行為從新原則
跨法行為,是指行為開始于新法生效之前,結束于新法施行之后,跨越新舊兩部法律的情形。只要這種法律行為具有一定的連續性或者約定了某種連續性,在法律修改的前提下,都可能成為“跨法行為”。跨法行為從新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第一、跨法爭議從新,爭議事實持續跨越新舊法律,適用新法處理;第二、跨法期間從新,法律期間跨越新舊法律施行時間的,適用新法期間。
《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了適用民法典的跨法履行分段適用的情形,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該合同的履行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關規定?!兑幎ā返诙恢炼臈l具體規定了跨法爭議從新,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條則規定了跨法期間從新的具體情形。
除了上述的兩項基本原則和三項例外原則,《規定》第四條還規定了法官在裁判文書寫作中的具體溯及,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僅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具體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可以依據民法典具體規定進行裁判說理。這雖然不影響民法典的適用方式,但是作為從抽象原則到具體規則的溯及,對于裁判說理起到了補強的效果。
民法典立法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一章基本規定,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本條規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并將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合二為一,居于法典首位,這是我國立法的慣例。
一、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又稱為立法的宗旨、立法的旨意,是制定本法所要達到的社會目的。從上述條文可見,《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有五個:
(1)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是一個國家民事領域的基本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更是公民私權利的大全和指南。
孟德斯鳩認為,“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這句話充分表達民法典的核心要義:權利法定、私權保護,一部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式的民法典,是“萬法之母”。
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的要求,具體內容為“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平等、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實現公民權利法治化。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健全公民權利救濟渠道和方式?!边@是總結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經驗教訓得出的重要結論,是更好尊重和保障公民權利的內在要求,也是“法治中國”建設的應有之義。
民事主體即民事關系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務的履行者、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具體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就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包括民事權利,也包括民事權益。
民法典是權利法典,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是民法典的主要目的。這與現代法治建設的核心“規范公權,保障私權”相一致。
民法典的體系構建也是以民事權益保護為中心展開。其調整的方法主要是通過民事權利義務的設定和民事責任的追究予以實現。
(2)調整民事關系
法律作為一定社會關系的調節器,與其他社會規范相比,具有普遍性、確定性、相對穩定性和國家強制性等特點。其調整功能是通過制定規范界定政府和權利與責任、規定人們的行為準則、賦予人們權利、明確人們義務、確定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和處理程序的方式來實現的。
所謂民事關系,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基于民事法律行為產生親屬關系、婚姻關系、合同關系、損害賠償關系、物權關系。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調整民事關系,核心是調整權利義務關系。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沿用了《民法通則》中“民事法律行為”概念,其含義等于《民法通則》中的“民事行為”,但是改變了《民法通則》中“民事法律行為”只限于合法行為的含義,民法理論稱之為法律行為。
(3)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
這一立法目的是吸收了《合同法》“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的規定而增加的。
所謂社會和經濟秩序,就是生產、生活、工作、勞動、婚姻、家庭、市場交易秩序;就是人們感受到的人權、自由、安全、平等、公正的秩序;是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平等使用的秩序;合理、公平、正當競爭秩序和資源配置、財產歸屬和利用的科學合理秩序,國家公權與個人私權、社會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邊界秩序。
我國民法典是由我國的經濟基礎決定的,并受我國政治、思想、文化、道德等上層建筑制約的社會主義性質的民法典,是維護社會和經濟能夠正常運行的有效法律形式。
民法典是私法,但是保護私人利益、個人利益,同時還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各類所有制組織利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
民法典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的實質,在于維護社會主義社會人民當家作主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在于保障民事權利、增進人民福祉。
民法典既要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又要從社會整體和經濟秩序考慮,維護社會和諧文明和經濟秩序公正井然。
(4)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
任何一部法典的制定都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因此,立法要先行。“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意味著我國民法典也要體現中國特色,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這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所謂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就是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發展要求,就是適應“四個全面”發展戰略要求,貫徹新發展理念。
“中國特色”是對中國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規律的一個科學總結,是我國民法典具有生命力的根本保障,也是我國立法的一個根本指標。
(5)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德法融合,用法律權威來增強人們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價值觀才有可靠制度保障。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基本內容: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核心價值觀入法,是德法融合,用法律權威來增強人們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自覺性,價值觀才有可靠的制度保障。民法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確定為立法宗旨之一,把公序良俗原則作為法律的基本原則。因此,民法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載體,也是公民樹立踐行核心價值觀的法律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如在“北燕云依”訴某派出所拒絕辦理戶口登記案件中,原告的父母在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時,取名“北燕云依”,既未隨父姓或母姓,也沒有其他正當理由。公安機關拒絕對“北燕云依”進行戶口登記,符合法律規定,恪守公序良俗的要求,維護了正常社會管理秩序,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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