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式執法(釣魚式執法案例)
釣魚執法到底什么意思?舉個例子
釣魚執法(entrapment),又稱釣魚式執法、倒鉤(執法)或執法圈套,指的是行政執法部門有意隱蔽身份,采取手段,候待甚至引誘被執法人做出違法行為,而后將其抓捕的執法形式。因其為執法而引誘犯罪,縱容犯罪的出發點,有執法而違法的爭議。
例如,2014年10月,FBI被曝利用美聯社的名義以及模仿《西雅圖時報》網站,制造虛假的新聞網頁并植入惡意軟件“釣魚”,來追查一名發出炸彈恐嚇的嫌犯。一般只有網絡犯罪分子才會用網頁傳播惡意軟件,FBI卻自己踏入禁區。此舉遭到媒體和隱私保護團體炮轟。
擴展資料:
釣魚執法屬于程序違法
行政執法是十分嚴肅的事情,一切行使權力的方式和程序都應當依法進行,不能隨意將法定的執法權力委托給沒有執法主體資格的個人去行使,更不能采用市場化的方式將執法中的調查取證權委托出去,否則就會出現為執法而執法,為罰款而執法的畸形執法形式,甚至還會形成一個專業取證牟利的團伙,在缺乏任何管束的情況下,這類團伙就演化成了敲詐勒索的團體,十分可怕。
行政行為的正當程序要求我們在對相對人作出不利的決定之前,必須事先告知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必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上海的“釣魚執法”則省略了這些法定程序,通過誘騙的方式栽贓當事人,然后逼迫當事人簽署放棄陳述申辯的協議,從而達到高額罰款的目的??梢哉f,這種執法缺少起碼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釣魚執法是什么意思?
釣魚執法(entrapment),又稱釣魚式執法、倒鉤(執法)或執法圈套,意思指的是行政執法部門有意隱蔽身份,采取手段,候待甚至引誘被執法人做出違法行為,而后將其抓捕的執法形式。因其為執法而引誘犯罪,縱容犯罪的出發點,有執法而違法的爭議。
例如,2014年10月,FBI被曝利用美聯社的名義以及模仿《西雅圖時報》網站,制造虛假的新聞網頁并植入惡意軟件“釣魚”,來追查一名發出炸彈恐嚇的嫌犯。一般只有網絡犯罪分子才會用網頁傳播惡意軟件,FBI卻自己踏入禁區。此舉遭到媒體和隱私保護團體炮轟。
釣魚執法的社會反響:
“釣魚”執法的行為本身也被法學家們質疑,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專家姜明安教授認為:行政執法要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程序適當、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不能采取預謀設圈套方式執法。
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楊建順認為,行政法強調取證的正當性、要求客觀、全面調查,調查取證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據國家稅制要求,打黑車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車采取“以惡治惡”方法不可取,“打擊時要將打擊黑車和‘好意搭乘’嚴格區別開”。
什么是釣魚執法?有什么危害?
所謂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
近年來,釣魚執法已成為某些地方政府查處違法犯罪的主要手段,這樣的手段增加了政府部門的辦案數量,同時也的確也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社會的安定性,但這種執法手段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尊嚴,抹黑了政府公正形象,疏遠了干群關系,更可能誘發嚴重的社會問題。
擴展資料:
要根治釣魚執法這一惡劣的執法行為,首先要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對使用釣魚執法辦案的執法人員進行重處;其次,要加強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普及思想道德素質提升,只有這樣,才能讓其認識到釣魚執法的不合理,才能讓其從內心拒絕釣魚執法;最后,要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力度,只有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才能取得根治釣魚執法的最終勝利。
參考資料:人民網-“我就要整死你”,“釣魚執法”釣出了什么?
釣魚執法是啥梗?
釣魚執法是指通過誘導人們犯法來進行抓捕?,F在不止用于“法律”場合,只要誘導人來違反規定并舉報就叫“釣魚執法”。在法理上,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在行政執法上,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類似。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
釣魚執法的實行方式:
第一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第二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采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第三種方式我們可稱為“陷害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采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釣魚執法
釣魚執法是啥意思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從歷史上看,一些案情復雜、取證難的案件,往往采取釣魚執法的方式。
執法動機: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應當是源于刑事偵查中的“設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證據的同時,為了抓獲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過“誘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網。
“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條件:第一,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但刑偵中的設套,是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為人,而所設之套本身,也不能成為證據。
什么是釣魚執法?
一、釣魚執法是什么意思?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二、釣魚執法的實行方式
第一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第二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采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第三種方式我們可稱為“陷害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采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綜上所述,“釣魚執法”是為了遏制一些重大違法行為而采取的極端過激措施,在可能的情況下,還是盡可能少采取這種方法,因為大多數的執法者會因此迷失自己,將自己的違法利益追求合理化,是有違法律的本質初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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