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型債權案例分析報告,代位權訴訟經典案例?
代位權訴訟經典案例?
一、代位權行使的案例
2002年2月,某房地產公司(下稱L公司)與某建筑公司(下稱B公司)簽訂門窗加工承攬及安裝合同書,約定B公司為L公司開發建設的某小區承包塑鋼門窗工程。
合同約定:“甲方預留工程總價的5%作為門窗質量保證金,保修期為2年;質量保證金在第一年保修期滿后10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60%的質量保證金(即總價款的3%),其余部分質量保證金(即總價款的2%)在第二年保修期滿后5天內支付完畢”。
同年8月,上述工程經質量監督站驗收合格。
2005年11月,另外一家建筑公司(下稱S公司)因其他合同糾紛起訴B公司欠款 **萬元,同時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要求凍結B公司在L公司的到期債權**萬元;2006年2月,S公司取得生效判決并申請執行。
在執行程序中,L公司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稱其對B公司不負有債務;2009年3月,S公司對L公司提出代位權之訴,要求L公司代為返還B公司欠付S公司的工程款
二、代位權行使案例分析
(一)S公司行使代位權之前,能否以自己的名義中斷B公司與L公司之間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到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
訴訟時效僅適用債權請求權,其他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并不適用訴訟時效。
因債權具有相對性,則訴訟時效的行使自然也存在相對性,即僅存在于同一債權債務的相對方。
結合本案來看,S公司顯然不是L公司與B公司之間合同關系的當事人,自然就不是同一債權債務關系項下的一方。
因前述的訴訟時效及中斷均具有嚴格的相對性,故直至本案S公司行使代位權之前,S公司無論以何種方式,都不能代替B公司向L公司主張權利以達到中斷訴訟時效的目的(L公司自愿履行除外),只有B公司自行主張權利方能構成時效中斷。
(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行為,能否構成時效中斷?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最高院關于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第12條:
“當事人一方因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見:訴訟時效的中斷是基于當事人的起訴行為,而非基于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行為。
換言之,如當事人僅提起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但在法定期限內卻沒有提起訴訟,也不能構成時效中斷。
而本案中,2005年S公司的查封行為,雖然涉及到了L公司的到期債權,但S公司并未起訴L公司,因此,其2005年的訴訟僅構成對被訴方B公司之間的訴訟時效中斷,并不影響B公司與L公司之間的訴訟時效。
(三)凍結第三人到期債權不同于一般的財產保全。
首先,筆者查閱了財產保全以及凍結第三人到期債權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5條規定:
“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
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案外人的財產能否進行保全問題的批復:
“對于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案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案外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該案外人對其到期債務沒有異議并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但是,人民法院不應對其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對訴訟當事人的財產保全與凍結案外人的到期債權做了嚴格的區分及不同的表述。
1、主體不同:前者是針對訴訟當事人;后者是針對案外人、協助執行義務人。
2、內容不同:前者是對當事人的財產的查封凍結,使之直接喪失財產的部分支配權( 如不能轉讓、抵押等);
后者并不直接針對案外人的具體財產,而僅是限制案外人清償債務,是對案外人與訴訟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凍結。
3、執行義務不同:前者在生效判決支持下,法院可直接執行而無須經的當事人同意;
后者,案外人一旦提出執行異議,對其的執行程序立即終止。
代為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對于惡意提起訴訟,是對方陷入訴訟程序并由此給對方造成不必要損失的,代位權行使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至于代位權的行使條件和行使方式 在民法中有了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在實際行使中結合著參考,代位權行使的案例含有很多,但是不管案情如何不同其中的法律原理都是大同小異,只有掌握最根本的道理我們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債權篇?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4、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5、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6、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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