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稅法(最新增值稅法實施細則)
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納稅籌劃
稅務籌劃是納稅人通過不違法的和合理的方式以規避或減輕自身稅負,防范和化解納稅風險,并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所進行的籌謀、策劃。
對增值稅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就是通過增值稅納稅人稅負平衡點,并對納稅人稅負差異進行分析,使企業科學地選擇納稅人身份,從而有利于降低稅負,獲得最大的節稅收益。
增值稅法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健全程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應稅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夠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為: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以下的;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以下的。符合以上銷售額標準的,如經營規模較小,加之會計核算不健全,即為小規模納稅人。
但是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增值稅納稅行為的企業,即使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也視同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會計核算健全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稅法又規定一般納稅人基本適用17%和13%的法定稅率(出口貨物為零稅率),采用“購進扣稅法”計算增值稅額,可以領購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則采取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稅額,適用6%(工業企業)或4%(商業企業)的征收率,但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最新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和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公布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買一贈一 增值稅要不要做視同銷售處理
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根據上述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包括自然人),如果將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單位或工體工商戶(即贈送人)不應被認定為貨物流轉的終端,在增值稅的鏈條上,“贈送”行為仍然屬于一個正常的貨物流轉環節,贈送人即使向他人讓渡貨物所有權沒有取得有償的對價,其不能以缺少納稅必要資金為由拒絕傳導增值稅抵扣鏈條。值得注意的是,稅法對“無償贈送”并沒有附加任何條件,只要是將屬于自己的貨物以無償的方式給予受贈人,就構成稅法上的視同銷售,需要按照價格確定機制確定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對于商事活動中的“買一贈一”銷售活動中,如果企業只是借用“贈送”的名義,實際上屬于捆綁式銷售、搭售或折扣銷售商品等有償的商品轉讓商品,那都不能與稅法上的“無償贈送”等同起來,不能要求一律按照“視同銷售”進行稅務處理。至于銷售價格是否合理,則應適用稅法上的其他規則,即《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核定銷售額。
有關增值稅的計算公式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章 應納稅額的計算”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1.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2.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增值稅的稅務籌劃
1、增值稅納稅人按會計核算水平和經營規模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納稅人,分別采用不同的增值稅計稅方法
2、納稅人的身份就可以進行稅收籌劃
3、對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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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按我國《增值稅法》的規定,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就其貨物銷售或提供勞務的增值額和貨物進口金額為計稅依據而課征的一種流轉稅。
2.
增值稅納稅人按會計核算水平和經營規模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納稅人,分別采用不同的增值稅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差別待遇,為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性。
3.
納稅人的身份就可以進行稅收籌劃。納稅人身份選擇直接影響稅負的大小,小規模納稅人按現行稅法規定實行3%的征收率,不得抵扣進項稅,而一般納稅人實行17%或13%的稅率,但可以抵扣進項稅。一般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但實際并不完全如此。一般納稅人增值額越大,增值率即“(商品銷售-購進價格)/商品購進價格”也越大,應納稅額也就越多。相反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率越大,其稅負越輕。當增值率達到某一數值時,即稅負平衡增值點時,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所承擔的稅負相同。所以找到稅負平衡點至關重要。讓我們通過以下案例來進行具體分析。某公司主營業務為圖書銷售,設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n,一般納稅人稅率為m,稅負平衡點為R,經計算得出,稅負平衡點如下所示:m=17%,n=3%,則R=21.43m=13%,n=3%,則R=30%如果某公司增值率高于上述平衡點,就會導致作為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大于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如果增值率低于平衡點時,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負擔會高于一般納稅人。增值率越高,作為一般納稅人的負擔越大。由于某公司主營業務為圖書銷售,實行13%的稅率,貴公司預計增值率為25%,低于稅負平衡點,因此建議某公司申請一般納稅人身份。
4.
對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對于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這些項目免征增值稅。依據上述規定,公司經營古舊圖書商品,就屬于免稅商品。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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