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翻供(原告翻供有罪嗎)
本來是事實但現在原告翻供測述有什么后果
翻供的法律后果
翻供,通俗的講就是推翻原來的供詞。從性質上講,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
在執業中,我時常遇到翻供的情況。按翻供的動機或目的不相同,我將翻供歸納為以下幾種情形:1、出于逃避罪責或推卸責任的翻供;2、出于掩蓋他人罪責的翻供;3、出于澄清事件真相的翻供;4、純粹出于對自己的口供筆錄的更正的翻供;5、抱著不翻白不翻的僥幸心理的翻供。
不論出于何種動機或目的,翻供無外乎兩種后果:翻供成功或翻供不成功。一旦翻供成功,我們的司法自然能還事件以本來面目,也能還當事者一個公道。
如果翻供不成功,翻供者必然面臨“認罪態度不好”甚至“認罪態度惡劣”的指控,給自己被從重處罰 “加分”。因此,提醒那些給出口供的人,一定要保證口供的真實性,既不能“冤枉”自己,也不能“冤枉”別人。要知道,翻供成功是很難的事情。同時,也提醒那些欲翻供者,慎重翻供,不能兒戲視之。
那么,什么情況下的翻供才可能成功呢?通過實踐,我總結認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翻供前所作的認罪供述不是事實或嚴重缺乏證據;2、原來所作的認罪供述與案件中的其他有罪證據并不完全吻合、也不完全印證;3、翻供時形成的新供述與其他無罪的證據完全吻合、完全印證。否則,翻供很難成功。

被告刑事拘留原告如何翻供
不存在原告翻供。如果報警有虛假內容要及時糾正。如果對被告人諒解可出具書面諒解書,可作為從輕處罰的依據。
原告電話錄音可以翻供嗎?
只要你有證據都可以翻供的,字條錄音都是可以作為有效的證據的。
原告的口供能翻供嗎
不一定,要分情況。如果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講錯了的地方,可以在后續錄口供的時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如果所說的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樣的供述,這樣的行為是 刑事訴訟法 所不允許的,對正確定性犯罪和準確量刑也是不利的。
刑事案件原告可以改口供嗎
法律分析:錄完口供,如果確實與事實不符,一般而言是可以改的,不過有翻供的嫌疑,之前也涉嫌作假口供,要付法律責任的。口供應當要符合事實,虛假、不實口供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若翻供與事實不符,自己要承擔翻供的相關不利后果。
允許合理翻供,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辯護權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需要。所以,偵查、司法機關應正確對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既不能簡單籠統地一概加以否定,也不能不顧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其它充分、確鑿的證據來輕易肯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口供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一種證據。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公安在偵查期間一般對于案件事實部分會有3~4次的提審以確定口供的真實性,甚至更多,所以刑事訊問筆錄每一份一旦簽字確認以后很難修改,將作為證據材料保留,但是若犯罪嫌疑人有其他方面需要補充或者更改,可以在下一次的公安/檢察官提審時補充在新的筆錄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事訴訟法相關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二條訊問筆錄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訊問筆錄填寫的訊問時間、訊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誤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訊問人沒有簽名的; (三)首次訊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被訊問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行政訴訟程序中,原告翻供法院是否采納?
回答如下:1,有證據支持法院會采納;
2,行政案卷外證據排除規則,必須符合“三個特定”。一是程序特定,沒有舉行聽證的,不適用案卷外證據排除規則;二是形式特定,非書面形式告知且無法證明違法嫌疑人已經知悉相關權利內容的,不適用;三是內容特定,必須明確告知監管機構認定的違法事實和相關證據,違法嫌疑人對此享有提出排除涉嫌違法行為證據的權利。另外,有正當理由未在聽證程序中提供證據的情況下,在訴訟中提供的有關證據不適用案卷外證據排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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