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第二章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保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第二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以及防衛作戰、搶險救災、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等任務。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第三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實行統一領導與分級指揮相結合的體制。第四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對在執行任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民武裝警察以及協助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銜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第二章 任務和職責第七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下列安全保衛任務:
(一)國家規定的警衛對象、目標和重大活動的武裝警衛;
(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公共設施、企業、倉庫、水源地、水利工程、電力設施、通信樞紐的重要部位的武裝守衛;
(三)主要交通干線重要位置的橋梁、隧道的武裝守護;
(四)監獄和看守所的外圍武裝警戒;
(五)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點區域、特殊時期的武裝巡邏;
(六)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法執行逮捕、追捕、押解、押運任務,協助其他有關機關執行重要的押運任務;
(七)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
(八)國家賦予的其他安全保衛任務。第八條 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應當堅持嚴格審批、依法用警的原則。具體的批準權限和程序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對違反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拒絕執行,并立即向上級報告。第九條 執勤目標單位可以對在本單位擔負執勤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進行執勤業務指導。第十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部署執行安全保衛任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進出警戒區域的人員、物品、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對按照規定不允許進出的,予以阻止;對強行進出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二)在武裝巡邏中,經現場指揮員同意,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當場進行盤問并查驗其證件,對可疑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檢查;
(三)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制或者現場管制;
(四)對聚眾危害社會秩序或者執勤目標安全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驅散;
(五)根據執行任務的需要,向相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有關情況或者在現場實施必要的偵察。第十一條 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發現有下列情形的人員,經現場指揮員同意,應當及時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一)正在實施犯罪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違法攜帶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的;
(四)正在實施危害執勤目標安全行為的。第十二條 人民武裝警察因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緊急需要,經出示人民武裝警察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第十三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需要,在特別緊急情況下,經現場最高指揮員出示人民武裝警察證件,可以臨時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資,使用后應當及時返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第十四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逮捕、追捕任務,根據所協助機關的決定,協助搜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和住所以及涉嫌藏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違法物品的場所、交通工具等。第十五條 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安全保衛任務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的相關法律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保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以及防衛作戰、搶險救災、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等任務。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實行統一領導與分級指揮相結合的體制。
第四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對在執行任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民武裝警察以及協助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銜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二章
第七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下列安全保衛任務:
(一)國家規定的警衛對象、目標和重大活動的武裝警衛;
(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公共設施、企業、倉庫、水源地、水利工程、電力設施、通信樞紐的重要部位的武裝守衛;
(三)主要交通干線重要位置的橋梁、隧道的武裝守護;
(四)監獄和看守所的外圍武裝警戒;
(五)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點區域、特殊時期的武裝巡邏;
(六)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法執行逮捕、追捕、押解、押運任務,協助其他有關機關執行重要的押運任務;
(七)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
(八)國家賦予的其他安全保衛任務。
第八條 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應當堅持嚴格審批、依法用警的原則。具體的批準權限和程序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對違反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拒絕執行,并立即向上級報告。
第九條 執勤目標單位可以對在本單位擔負執勤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進行執勤業務指導。
第十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部署執行安全保衛任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進出警戒區域的人員、物品、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對按照規定不允許進出的,予以阻止;對強行進出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二)在武裝巡邏中,經現場指揮員同意,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當場進行盤問并查驗其證件,對可疑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檢查;
(三)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制或者現場管制;
(四)對聚眾危害社會秩序或者執勤目標安全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驅散;
(五)根據執行任務的需要,向相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有關情況或者在現場實施必要的偵察。
第十一條 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發現有下列情形的人員,經現場指揮員同意,應當及時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一)正在實施犯罪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違法攜帶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的;
(四)正在實施危害執勤目標安全行為的。
第十二條 人民武裝警察因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緊急需要,經出示人民武裝警察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第十三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需要,在特別緊急情況下,經現場最高指揮員出示人民武裝警察證件,可以臨時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資,使用后應當及時返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逮捕、追捕任務,根據所協助機關的決定,協助搜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和住所以及涉嫌藏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違法物品的場所、交通工具等。
第十五條 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安全保衛任務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防衛作戰、搶險救災、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等任務,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第十七條 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應當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第十八條 人民武裝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及時救助。
第十九條 人民武裝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場所;
(二)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三)泄露國家秘密、軍事秘密;
(四)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條 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應當按照規定著裝,持有人民武裝警察證件。
第二十一條 人民武裝警察應當舉止文明,禮貌待人,遵守社會公德,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
第二十二條 人民武裝警察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現役軍人的權益。
人民武裝警察因執行任務傷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四章
第二十三條 為了保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駐本行政區域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通報有關社會治安形勢以及突發事件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給予協助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協助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任務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和補償。
第二十六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及相關建設所需經費,列入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預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保障。
第二十七條 執勤目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擔負執勤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提供執勤設施、生活設施等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八條 在有毒、粉塵、輻射、噪聲等嚴重污染或者高溫、低溫、缺氧以及其他惡劣環境下的執勤目標單位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享有與執勤目標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保護條件和福利補助,并由執勤目標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保障。
第二十九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根據執行任務的需要,加強對所屬人民武裝警察的教育和訓練,提高依法執行任務的能力。
第五章
第三十條 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應當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武裝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檢舉、控告。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武裝警察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或者發現人民武裝警察在執行任務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三十二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或者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人民武裝警察違法違紀行為的情況通報后,應當及時查處。
第三十三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對所屬人民武裝警察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第三十四條 人民武裝警察在執行任務中,不履行職責或者違抗上級決定、命令的,違反規定使用警械、武器的,或者有本法第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妨礙人民武裝警察依法執行任務,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七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戒嚴任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人員執法未穿警服和未出示證件屬于違法么
公安人員執法未穿警服和未出示證件,屬于違法行為。公安執行公務的時候,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依法辦理各類刑事、行政案件。在程序規定中明確要求人民警察在詢問證人、檢查場所物品和人員、口頭傳喚現場嫌疑人、異地執法辦案等都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證。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安人員執法未穿警服和未出示證件屬于違法行為,既沒有穿警服,又未持警察證的警察無權執法。警察傳喚或拘留違法犯罪嫌疑人,一般情況下,應當首先出示警察證件,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向被抓捕的人,出示傳喚證或拘留證。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口頭傳喚,不需要書面的手續(傳喚證或拘留證),事后可以補辦相關的手續。人民警察執法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二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人民警察執法必須著裝并出示人民警察證件是常態。而且必須是雙人雙證。輔警和協警不能單獨執法。人民警察由于任務需要便裝辦案時,必需出示人民警察證件且需兩人或以上或者附近派出所同志隨行。緊急情形下需要在無著制服無攜帶人民警察證的時候履責,情形包含很多,如刻板地要求出示證件和著裝執法或行使禁止性行為,將造成危險擴大、危險發生和危險持續。如對迫在眉睫的爆炸、殺人、強奸、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直接執行相應的警務措施和行政權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三十條 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應當按照規定著裝,持有人民武裝警察證件,按照規定使用攝錄器材錄像取證、出示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機動隊是干嘛的呀?
屬于國家快速反應部隊的一部分,專門處置突發事件和遠程機動作戰。
1、武警機動部隊指的是每個武警支隊以上的單位都必須有的執行非靜態守衛任務的部隊,也就是執行臨時任務和處理突發事件的部隊。
2、如武警某市支隊在擁有若干執勤中隊的同時,必定要有一個執行處突任務的機動中隊。各省總隊在擁有若干執勤支隊的同時,必定要有一個執行處突任務的機動支隊,負責高難度的處突和反恐任務的特勤中隊便是機動支隊之下的。
3、如果當地出了公安無法處理的暴力案件,前去處突的部隊肯定是機動中隊,而不可能是有固定勤務和警衛目標的中隊,如監獄看守中隊,橋梁守護中隊或重要部門警衛中隊。
4、這些機動部隊是武警內衛部隊自建立起便存在的處突力量,機動部隊的前身來源于原公安機關中實行兵役制的武裝民警,它的任務不是靜態警衛,而是進行干預性的任務,如防暴和處理突發事件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第十五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主要擔負下列執勤任務:
(一)警衛對象、重要警衛目標的武裝警衛。
(二)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
(三)重要的公共設施、核設施、企業、倉庫、水源地、水利工程、電力設施、通信樞紐等目標的核心要害部位的武裝守衛。
(四)重要的橋梁和隧道的武裝守護。
(五)監獄、看守所等場所的外圍武裝警戒。
(六)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重要城市(鎮)的重點區域、特殊時期以及特定內陸邊界的武裝巡邏。
(七)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逮捕、追捕任務,協助監獄、看守所等執勤目標單位執行押解、追捕任務,協助中國人民銀行、國防軍工單位等執勤目標單位執行押運任務。
前款規定的執勤任務的具體范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警察下班之后見死不救犯法嗎?
見死不救是犯法的。警察在公民遇到困難時見死不救是犯法的,作為普通公民遇到了殺人案,然后見死不救是不構成犯罪的,但是警察的職業就是在公民遇到財物或者人身損害,要給予救援,如果沒有做到那就是觸犯刑事法的。
法律分析
如果明知可能導致死亡的結果而放任不管屬于間接或故意殺人。在以往各地審理類似案件時,曾有將普通公民見死不救按故意殺人罪判處的案例。放到警察見死不救的事件上,警察作為負有特定義務的群體,救人是他們的法定職責,因不履行職責導致他人死亡,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說,普通公民見死不救都能被法律嚴懲,警察見死不救更有必要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從重懲處才能以儆效尤。如果是有作為義務而不去實施救援,就觸犯刑法,根據案情判處監禁。但沒有作為義務的,這種行為只屬于道德譴責范疇,并不構成犯罪。沒有救人和救了人當事人死亡是兩種概念,警察見死不救是犯法行為這不是道德綁架,是自己本職工作的失職,進一步說就是間接殺人,警察如果見死不救,導致后果比較嚴重的情況下,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給予開除等比較嚴重的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 第二十一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監獄等執行逮捕、追捕任務,根據所協助機關的決定,協助搜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和住所以及涉嫌藏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違法物品的場所、交通工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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