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的法律特征不包括)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的權限范圍內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行為產生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代理的特征
從我國《民法通則》關于代理的規定可以看出,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一) 代理人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并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實施代理行為。以本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是代理區別于行紀或信托、居間等行為的重要特征。
(二) 代理人須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
(三) 代理的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
(四)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一、代理的概念
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的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為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代為民事法律行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稱為被代理人。例如,某甲接受某乙的委托,以某乙的名義與某丙簽訂合同,而在某乙和某丙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可見,代理活動涉及到三方主體,其整體是代理法律關系,又包含著三部分內容。一是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產生代理的基礎法律關系,如委托合同;二是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稱為代理行為;三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承受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即基于代理行為而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某種法律關系。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從民法理論上講,代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使其區別于其他相近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就是說通過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能夠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如代訂合同而建立了買賣關系、代為履行債務而消滅了債權債務關系,這表明代理行為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同樣是以意思表示作為構成要素。因此,代理行為區別于事務性的委托承辦行為。諸如代為整理資料、校閱稿件、計算統計等行為,不能在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民事法律關系,不屬于民法上的代理行為。
(二)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是代替被代量人從事法律行為,以實施被代理人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顯然,基于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應是被代理人,故代理人一般應用被代理人的名義人從事代理行為。
但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02條和第403條的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授予權限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也對委托人產生約束力。因此可見,我國立法既在原則上確認顯名代理,也在法定條件下承認隱名代理。
代理法律的一般特征有哪些
1、代理是一種法律行為;
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進行的法律行為;
3、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所謂的獨立意思表示;
4、代理人在代理授權范圍內進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歸被代理人,代理人與第三人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損失),均由被代理人 承受,從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確立了法律關系。
擴展資料:
代理的標的須為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63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2款也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變動或者救濟民事權利的行為,也可準用代理,如代理申請專利商標、辦理登記、代理訴訟等。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身份行為,因其有專屬性,不得代理,如結婚、離婚、收養等身份行為,不得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違法行為也不得代理,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代理制度
簡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特征如下:
1、代理是一種法律行為。
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進行的法律行為。
3、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所為的獨立意思表示。
4、代理人在代理授權范圍內進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歸被代理人,代理人與第三人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損失),均由被代理人承受,從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確立了法律關系。
特點說明
從我國《民法通則》關于代理的規定可以看出,代理具有如下特征:代理人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并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實施代理行為。以本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是代理區別于行紀或信托、居間等行為的重要特征。代理人須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等。
代理有什么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4.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不得代理(此類行為如本人未親自實施,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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