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具結悔過(責令具結悔過怎么寫)
“責令具結悔過” 算不算行政處罰?
1、具結悔過、寫檢討,是一種反省自己的言行、回憶檢查自己思想的一種行為。
2、如果是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規定,責令具結悔過算行政處罰。
如何理解責令具結悔過?
責令具結悔過就是有關公安司法機關以用書面方式責令違法者,違法者保證悔改的一種比較輕微的處罰形式,有時會和罰款等形式并用,目的是使得違法者認識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并加以改正,保證不再犯。
什么叫具結悔過 具結悔過的解釋
1、具結悔過是刑法中的非刑罰處理方法之一。非刑罰處理方法是指對于犯罪分子判處刑罰以外的其他方法,具結悔過、寫檢討,是一種反省自己的言行、回憶檢查自己思想的一種行為。
2、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該法規定,應責令其具結悔過。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也有關于具結悔過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情節較輕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

什么是具結悔過
具結悔過,它是刑法中的非刑罰處理方式之一,即責令免于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用書面方式,保證悔改。非刑罰處理的方法,指的是對于犯罪分子處以刑罰以外的其他方法,寫檢討、具結悔過,是一種回憶檢查自己的思想、反省自己言行的一種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針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違反該法規定,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具結悔過。責令具結悔過的決定,雖然不會影響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婚姻自主等人身權利,也不會產生限制或者撤銷權利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它是特性所在,對相對人的名譽權會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具結悔過是什么意思
具結悔過,它是刑法中的非刑罰處理方式之一,即責令免于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用書面方式,保證悔改。
非刑罰處理的方法,指的是對于犯罪分子處以刑罰以外的其他方法,寫檢討、具結悔過,是一種回憶檢查自己的思想、反省自己言行的一種行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針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違反該法規定,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具結悔過。
責令具結悔過的決定,雖然不會影響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婚姻自主等人身權利,也不會產生限制或者撤銷權利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它是特性所在,對相對人的名譽權會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
具結悔過的《解釋》規定
《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行為;
(2)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3)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4)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5)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6)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具結悔過的行政行為不屬于上述任何一種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的行政行為。
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解釋》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對具結悔過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其次,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分析,責令具結悔過涉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理應享有訴權。責令具結悔過的行政處罰雖然不涉及當事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婚姻自主等人身權利,也不產生撤銷或者限制權利的法律后果。它是以確認相對人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為前提,并要強制相對人寫出承認錯誤,保證不得再犯的悔過書,這樣可能降低對相對人思想品質、道德操行、生活作風的社會評價。而名譽權屬于“其他人身權”的范疇,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8項的規定,公民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而提起訴訟的,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再次,從《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角度看,上級公安機關撤銷原處罰決定后,當事人不服的,依法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上級公安機關作出的裁決本身就是一種行政行為,而且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不僅對原被處罰人是否違法作出了裁定,而且對申訴人的要求作出了回答。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