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法,什么是自治章程?
什么是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群眾在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行村民自治的實踐中創造出來的,是村民群眾實施民主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目前農村實行村民自治規范性和權威性的規章,農民稱之為村里的“小憲法”。
從一些地方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來看,主要有以下內容:
(1)村級組織方面。 包括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組成、職權和會議制度;村民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職責、工作制度和下設工作機構;村民小組的劃分和村民小組組長的產生辦法和職責;村干部的行為規范;村民委員會同村組織、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等。
(2)村民的權利和義務方面。村民在村民自治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如選舉權、罷免權、監督權、知情權、批評建議權等;應當履行的義務,如遵紀守法、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等。
(3)經濟管理方面。包括土地管理、承包費的收取使用、生產服務、財務管理、村辦企業管理辦法等。
(4)社會秩序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 包括社會治安、村風民俗、鄰里關系、婚姻家庭、計劃生育等。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中國在城市和農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區建立起來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城市居民或農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組織。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建立在中國社會的最基層、與群眾直接聯系的組織,是在自愿的基礎上由群眾按照居住地區自己組織起來管理自己事務的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
下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什么是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簡而言之,就是廣大農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社會政治制度。村民自治涉及而廣,包括的內容很多,概括起來主要是“三個自我、四個民主”。“三個自我”,即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就是通過開展各種民主自治活動使村民受到教育和提高,每一個村民既是教育者,又是被教育者。自我管理就是村民依法組織起來,管理本村事務。自我服務就是通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解決生產、生活等問題,促進農村發展。“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1)民主選舉。就是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直接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真正把村民群眾擁護的思想好、作風正、有文化、有本領、真心實意為群眾辦事的人,選進村民委員會領導班子。
(2)民主決策。就是凡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事項和村中的重大問題,都要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按多數人的意見辦理。民主決策制度是村民自治的關鍵。
(3)民主管理。就是依據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結合本村的實際情況,由全體村民討論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加強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核心。
(4)民主監督。指村民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為實施監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并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并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特定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
民法典村民自治的規定內容?
民法典沒有設定得關于村民自治的條款,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設定得村民自治的條款。
村民自治法比民法典大嗎?
不比民法大,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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