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是什么意思(不履行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即權利人在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權的權利。民法典中的抗辯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經濟法》中的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經濟法抗辯權一共分為三類,即三大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未約定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于雙務合同,單務合同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成立條件:
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相對待給付義務。
2、雙方債務均已后清償期。
3、對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4、對方的債務可能履行。
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而從屬抗辯權則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的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于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比如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是。從屬抗辯權只是就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就另一方的債權而言則沒有從屬性。
二、不安抗辯權的
不安抗辯權的: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有權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雖然《合同法》第68條并沒有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那樣將“當事人互負債務”作為抗辯權適用的條件之一,但從不安抗辯權的內容看它必須適用雙務合同,且可適用于各類雙務合同。成立的條件:
1、必須是互為對價的雙務合同當事人各自債務的旅行又先后順序,而且先履行一方沒有履行。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還有一個非實質要件,債務人沒有提供擔保)。
法定抗辯權指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比如臺灣地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時效完成抗辯權、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第六十八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等。而約定抗辯權則是指當事人之間基于契約自由原則而約定的對抗請求權的權利??罐q權依法律規定而產生,沒有任何疑問。值得研究的是,抗辯權是否可以依當事人之間約定而產生。筆者認為,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基于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抗辯權。比如甲與乙在無償委托合同中約定,如果委托人甲不向受托人乙提供處理委托事務的必要經費時,乙有權拒絕甲的完成委托事務的請求。這一約定,無疑應被允許。
三、后履行抗辯權
后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的權利。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包括:先訴抗辯權、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已履行完畢的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債務人可以行使這些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權利讓與后,債務人還可能因某項事實產生新的抗辯權,比如,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后,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抗辯。
成立條件:
1、必須是互為對價的雙務合同當事人各自的債務履行有先后順序。
2、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在合同的履行上面要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希望以上的對大家有所幫助,
在法律上行使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一、抗辯權
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比如,雙方約定10號還錢,對方要求9號就還款時,本方可以行使抗辯權,拒絕提前還款。
二、法律規定的三大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一)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合同法》第67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于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具有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
在單務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的問題,不是同一雙務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的問題,雖是同一合同,但沒有對價關系,同樣也產生不了不安抗辯權。
(2)對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設立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辯權必須以后履行的一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為前提,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的一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抗辯 抗辯權 什么意思??誰能通俗的解釋....?
抗辯
字面意義就是抗擊而辯解。 法律意義上的抗辯,則是抗擊對方,提出辯解與說明。
一般有以下三種解釋:拒絕責難,進行爭辯;不接受責難而提出辯護;在法庭上被告對原告的告訴提出的答辯。
比方說,在法庭上,到被告答辯的時候,其就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事實,依據自己的證據進行反駁和辯護,即為抗辯。
抗辯權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比方說,主張合同未成立,因而對方不享有合同債權的抗辯;主張自己未侵權,因而對方不享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抗辯。
拓展資料:
1、民法上的抗辯權很多,諸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等。
2、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參考資料:抗辯_百度百科? ?抗辯權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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