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民法典設立好人條款(直播民法典設立好人條)
好人條款的規定會產生哪些積極的社會影響
全國人大通過的《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總),標志著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民法典時代”的開啟,在我國法治進程中具有劃時代意義。
本次民總在原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做了諸多修改,亮點頗多,筆者想談及的是社會呼吁良久的“好人條款”。該條款規定在民總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該條款的制定背景是時下被廣泛熱議的“扶不扶”現象,典型代表案件是發生在南京的一起引起極大爭議的民事訴訟案——彭宇案,此案在社會中引起強烈反響,此后類似彭宇案的各種版本在各地出現,引起民眾對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攙扶的激烈討論。
此次民總對“扶不扶”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做了明確的規定,因緊急救助行為本身造成的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刪除了草案中“因重大過失造成損害需承擔適當責任”的規定,但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是故意等不正當目的的,仍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緊急救助行為,即通常所說的見義勇為在法律上稱為無因管理,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物,無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但僅限于必要費用,不包括“好處費”。而對于因管理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注意義務界定法律一直未有規定,此次規定無疑是進步的。
無論如何,民總“好人條款”的規定是針對社會現實問題的“及時雨”,必將有利于助人為善、見義勇為等淳風美俗的形成,推動和諧社會的構建。
見義勇為者如何認定?有沒有相關福利待遇和政策?
? ? 在這個大社會當中,還是有很多見義勇為的人,這是一種值得傳頌的美德,見義勇為者就是指在保護國家或者是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時候做出一些搶險,斗爭等行為,會有專門的人進行見義勇為行為的調查。
?見義勇為者是可以享受到一些獎勵和待遇的,通常情況下,為保護他人的安全,財產做斗爭,或者是在發生危險之時,不顧個人安危去救援,又或是為了保護國家或者是集體個人的利益免于被害人遭到侵害,這種挺身救助的行為。
? ? 通常情況下這種行為都是由當地的區或者是縣民政部門進行確認的,在確認之后就會通知見義勇為者或者是所在的單位地區,在民法典中確實是有著好人條款的,如果是因為保護他人而讓自己受到損壞的,那么侵權人將會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給予補償。
? 見義勇為這件事情本身就是一件值得被傳頌下去的英勇行為,這種精神是值得鼓勵的,所以每個地方對于這種行為都會有一些精神上和物質上以及社會上的鼓勵,每個地方的政策是不一樣的,但認定是屬于見義勇為行為的話,會有獎章和證書的頒發,同時當地的政府也會給予一定的獎勵,此外一些地方也是會根據不同的情況落實相關待遇,對于見義勇為的家屬也是能夠享受到一些優待的。
? ? ?如果是因為見義勇為而導致犧牲或者是失去了勞動力的人員,那么他們的家屬如若是沒有生活來源,當地的部門都會去進行推薦就業,同時如果是想要從事個體經營的話,也是能夠享受到一些減免稅費等等照顧的,如果是子女或者是上學醫療這些方面遇到了實際上的困難,當地也會有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會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助或者是減免費用,當然見義勇為是值得學習的精神,不過大家在做好事的同時,要首要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

好心辦壞事,這些免責擔責情形《民法典》都有規定
好心辦壞事,這些免責擔責情形《民法典》都有規定
好心辦壞事致人傷殘是否擔責,具體情形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即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都有規定,新增時見義勇為(緊急救助)自甘風險、好意同乘等條款,為的就是杜絕英雄流淚又流血現象發生。
①見義勇為。如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但若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則要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詳見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是基于能夠確定屬于緊急救助行為,并且不是故意對受助人進行侵害為前提。在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應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惡意受助人訛詐的風險。
②好意搭乘。提供無償搭乘的駕駛員,雖然是在做好人好事,但也應當對“無償搭乘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負一定的謹慎義務,不要以為自己是在做好人好事就對搭乘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懈怠。
④風險提示。民法典實施時間在明年,好心辦壞事也是有前提的,這無關乎于道德,正所謂“要做就做好,不要好心辦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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