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合同詐騙案判刑多少年)
什么是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或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法,通過訂立合同,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產的詐騙犯罪行為。合同詐騙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而且也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構成了刑事犯罪,合同詐騙行為人要承擔刑事責任,主要方式是有期徒刑和判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在生活中常見的合同詐騙主要有以下五種形式:1、以定金為目標,即利用兩個合同的主副關系,迫使對方違約,從而“沒收”定金。2、利用合同和圖紙上規格的矛盾進行欺詐。3、以中介服務為名,介紹訂立假合同,撈取信息費。4、雙方串通,與廠方訂立假合同,在收取信息費后,便以加工產品不合格為由,宣布合同無效。5、私刻某些單位公章,謊稱接受委托,向外發包業務,利用合同進行詐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1、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誘騙對方當事人與其簽訂合同,從而騙取財物的行為。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也無履行意圖,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行為。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其他方法是指除前述四種詐騙手法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產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是什么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在客觀表現方面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主要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達到數額較大的,便可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的構成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要想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就要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
2、合同詐騙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在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這里的虛構事實指行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
隱瞞事實真相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基本事實。
其表現形式有如下五種: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3、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4、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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