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期限從(當事人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期限從哪天算起)
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效
一、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效
1、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為三年。環境污染損害有間接性、潛伏性、長期性、遺傳性等的特點,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關系鏈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中是無法找到的,受害人往往難以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受到的是什么損害。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標準包括:
1、人身損害賠償。由于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的范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2、財產損害賠償。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賠償。
當事人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期限從什么計算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也就是說,當事人從發現自己受到侵害后的三年以內,隨時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
同時,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本條規定的訴訟時效僅指對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環境損害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也就是要求污染者或生態破壞者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當事人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期限從什么時候計算
環境污染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即要求污染者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需要受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限制,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護法》第66條規定,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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