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快速辦理暫住證(暫住證辦理流程)
如何快速的辦理居住證
暫住人員必須在到達暫住地3日內申報暫住登記,符合申領暫住證條件的,應申領暫住證:
1、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戶主持其戶口簿帶領暫住人員申報;
2、居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內部或工地的,由單位或雇主將暫住人員登記后申報;
3、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帶領承租人持有關證件申報;
4、在賓館、旅店長期包房的,應持本人身份證到暫住地派出所申報;
辦理期限:申請辦理《暫住證》且手續齊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對集體申辦的,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個人申辦的,當場發證。《暫住證》為1人1證,有效期最長為1年。暫住期滿繼續暫住的,應在期滿前辦理延期或換領手續。
暫住證是特定時期的人口管理方式,目前中國不少地區已取消暫住證,由居住證代替。目前仍推行暫住證制度的城市有北京,上海(臨時居住證)等城市,被譽為“外來打工者永遠的痛”。
2015年2月15日,國家《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改革方案,已經中央審議通過,即將印發實施。將扎實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取消暫住證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
擴展資料
2014年1月,北京市出臺規定,居住證制度將替代現行的暫住證。同年12月4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申領居住證。
自2016年1月1日起《居住證暫行條例》開始施行。
從“暫住證”到“居住證”,一字之差體現出城市管理的重大進步。首先暫住證制度暗含著對外來人口的某種排斥。“暫住”者,顧名思義“暫時居住”也,這就在時間上作出了一定限制。
此外,“暫住”需要證件,換言之,無暫住證者不得隨意“暫住”,這就在空間上作出了一定限制。凡此種種,顯然不合于統一市場的客觀要求。將暫住證制度改為居住證制度,有利于城鄉、城際藩籬的破除。
其次將流動人口納入實有人口屬地管理后,將增加居住證社會服務與社會保障兩大功能,從而使流動人口在勞動就業、醫療保險、子女教育、租賃房屋、購車購房等方面享有必要的待遇,從中折射出的,是政府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務的轉變。
同時“居住證”一定意義上是對“暫住證”替代,深圳的“居住證”分為兩個內容:一為“臨時居住證”,二為“居住證”。他們分別對應的是一定的經濟政治層級的外來人口,所以“居住證”內含一定的當地的政策導引作用。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居住證

暫住證怎么辦理比較快
如暫住在居民家中,則由其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本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即可;如果是暫住在企業、事業單位或工廠的,則通常需要所在單位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如是暫住在出租房的,則需要由房東攜帶租賃合同,帶領申請人至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如何辦理暫住證
暫住證可以這樣辦理:1、暫住居民家的,要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本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委托管理站領暫住證;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工地、工場的,要單位或雇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派出所領暫住證;3、暫住在出租房屋的,讓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到暫住地派出所領暫住證。
法條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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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快速辦理暫住證
法律分析:1、暫住在本市居民或者農民戶內的人員,由戶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戶主的戶口簿,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內的人員,由留住單位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3、暫住在出租房內的人員,由房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戶口簿和《房屋租賃許可證》、《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 ,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4、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的人員,由店方進行住宿登記;對其中應當申領《暫住證》的人員,由店方向公安機關申領《暫住證》。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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