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利息一并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
第一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執行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第二條 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采取罰款或者拘留措施的;
(二)超過法律規定金額采取罰款措施的;
(三)超過法律規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
(四)對同一妨害訴訟的行為重復采取罰款、拘留措施的;
(五)其他違法情形。第三條 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
(二)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
(三)明顯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財產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無其他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擔保債權實現的除外;
(四)在給付特定物之訴中,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保全措施的;
(五)違法保全案外人財產的;
(六)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造成被保全財產毀損、滅失的;
(七)對季節性商品或者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時處理或者違法處理,造成物品毀損或者嚴重貶值的;
(八)對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定動產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關登記機構不予辦理該保全財產的變更登記,造成該保全財產所有權被轉移的;
(九)違法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
(十)其他違法情形。第四條 違法采取先予執行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和范圍先予執行的;
(二)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先予執行的;
(三)其他違法情形。第五條 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包括以下情形:
(一)執行未生效法律文書的;
(二)超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和范圍執行的;
(三)對已經發現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故意拖延執行或者不執行,導致被執行財產流失的;
(四)應當恢復執行而不恢復,導致被執行財產流失的;
(五)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的;
(六)違法將案件執行款物執行給其他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的;
(七)違法對抵押物、質物或者留置物采取執行措施,致使抵押權人、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無法實現的;
(八)對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造成財產毀損、滅失的;
(九)對季節性商品或者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執行措施,未及時處理或者違法處理,造成物品毀損或者嚴重貶值的;
(十)對執行財產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的,或者應當由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而未依法評估,違法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
(十一)其他錯誤情形。第六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有毆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縱他人毆打、虐待等行為,以及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賠償。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二)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標的物錯誤的,但人民法院明知該標的物錯誤仍予以執行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或者變賣的;
(四)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不可抗力、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造成損害后果的;
(六)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第八條 因多種原因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金額。第九條 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依法減輕國家賠償責任。
行政賠償訴訟程序
行政賠償訴訟程序可以和行政訴訟一并提出,也可以單獨提出。法律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單獨審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一并受理。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或者因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其他行為侵權造成損害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單獨審理。
行政賠償的高院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正確審理行政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審理行政賠償案件的若干問題作以下規定: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對行政機關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又決定不予賠償,或者對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并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一并受理。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五條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作出最終裁決的行政機關確認違法,賠償請求人以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賠償而不予賠償或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管轄。
第八條 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請求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1)被告為海關、專利管理機關的;
(2)被告為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
(3)本轄區內其他重大影響和復雜的行政賠償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和復雜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和復雜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因同一事實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公民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或者對行政賠償機關基于同一事實對同一當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對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由受理該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依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
第十四條 與行政賠償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賠償訴訟。
第十五條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以及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有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十六條 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行政機關撤銷、變更、兼并、注銷,認為經營自主權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原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對其享有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具有原告資格。
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侵權,賠償請求人對其中一個或者數個侵權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若訴訟請求系可分之訴,被訴的一個或者數個侵權機關被告;若訴訟請求系不可分之訴,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權機關為共同被告。
第十八條 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只對作出原決定的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作出原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賠償請求人只對復議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訴訟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由于據以強制執行的根據錯誤而發生行政賠償訴訟的,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需要變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具有請求資格;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
(4)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
(5)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
(6)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7)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
第二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可以在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后的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其起訴期限按照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規定執行。
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后至人民法院一審庭審結束前,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未告知賠償請求人的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賠償請求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五條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有撫養關系的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提供該公民死亡的證明及賠償請求人與死亡公民之間的關系證明。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因強制措施被確認為違法而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按其行為性質分別適用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立案受理。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起訴狀,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賠償起訴狀后,在七日內不能確定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審理中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或者因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其他行為侵權造成損害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單獨審理。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就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爭議進行審理與裁判。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在堅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賠償范圍、賠償方式和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成立的,應當制作行政賠償調解書。
第三十一條 被告在一審判決前同原告達成賠償協議,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審查并裁定是否準許。
第三十二條 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
第三十三條 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尚未對原告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或者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或法律根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賠償請求人未經確認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在判決時應當對賠償義務機關致害行為是否違法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單獨提起行政賠償案件作出判決的法律文書的名稱為行政賠償判決書、行政賠償裁定書或者行政賠償調解書。
第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限,申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第三十七條 單獨受理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第二審為兩個月;一并受理行政賠償請求案件的審理期限與該行政案件的審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結案,需要延長審限的,應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報請批準。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除依照國家賠償法行政賠償程序的規定外,對本規定沒有規定的,在不與國家賠償法相抵觸的情況下,可以適用行政訴訟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致害行為違法涉及的鑒定、勘驗、審計等費用,由申請人預付,最后由敗訴方承擔。
第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擴展資料:
案例:
未達成補償協議未作出補償決定區政府強拆民房
第三巡回法庭當庭判決應行政賠償
家住浙江省金華市鬧市區的許水云,靠父母健在時建造的老房子破墻開店維持生計,做過裁縫,后又從事花鳥生意。2001年,許水云的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但10多年間始終未能簽署拆遷補償協議。3年多前舊城改造,又因對安置補償不滿意協商無果,房屋遭遇強拆。
此后,許水云將“民告官”案件一直打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都判決政府強拆的行政行為違法,由于賠償得不到支持,他又將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這起行政附帶賠償再審案,合議庭當庭作出終審判決,確認金華市婺城區政府強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在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對許水云依法予以行政賠償。
權威專家指出,在城市化進程持續加快,拆遷爭議糾紛凸顯的當下,第三巡回法庭不僅正面回應強拆中諸多熱點問題,還通過司法裁判規制和防范行政機關違法行政“零成本”現象,對依法保護產權、推動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具有典型意義。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人民網-第三巡回法庭當庭判決應行政賠償
刑事拘留一年未起訴國家賠償
對于一些很少接觸到法律的人來說,大多數的人對于法律了解的并不多。平時我們在電視上經常會聽到關于行政賠償訴訟的詞,那么對于這里面的內容我們有理解多少呢就拿刑事拘留一年未起訴國家賠償怎么辦來說可能很多人都不了解,下面就讓我來給大家介紹一下吧。一、視為告知訴權及起訴期限的: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3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后,被請求機關如果出現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行政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這兩種情況時,請求人可以在遞交賠償申請書后的期間(二個月)屆滿后的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同時以上兩種情況推定請求人清楚相關的訴訟時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未告知賠償請求人的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賠償請求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包括未及時履行以及決定不予賠償)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未告知賠償請求人訴權或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期限為三個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請求人的起訴期限從其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1年。二、直接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直接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為自行政事實行為作出之日起的三個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行訴訟法第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并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通過上面的講解應該都知道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分好多種,也不僅僅是以上的幾點,一般來說,行政訴訟的時效是三個月。但是也會有不同的狀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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